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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斯拉收回补贴有法律依据吗?
Fri Jul 01 09:47:00 CST 2022 发布人:华诚小编

特斯拉收回补贴有法律依据吗?

金易文

近日,网上关于特斯拉收回补贴的消息传得是沸沸扬扬,有不少特斯拉用户称,收到特斯拉方面补交款项的通知函,要求其补交购车时已经扣除的国家补贴款,原因是其车辆在两年内的行驶里程未达到获得国家补贴的条件,也就是未达到两万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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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网上不同意见争论纷纷,有网友认为:特斯拉关于此与车主早有约定,既然有约定就应当遵守。也有网友认为:特斯拉此举欠妥,特斯拉并没有尽到提醒义务,此举在国内也无先例。

那么问题来了特斯拉这么做有没有道理?换个问法是,收到通知的车主是选择交钱,倒还是可以有别的选择?


一、      收回补贴合乎法律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特斯拉发出的补交款项的通知函,仅针对上公司牌照的车,上私人牌照的车并不受这个影响,这是因为国家对于上公司牌照的新能源补贴并不是无条件的,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方可领取。具体而言,国家规定除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外,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

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新能源车发展初期,部分新能源车厂商为了骗补动过很多歪脑筋,如新能源品牌A,为了补贴和销量,就成立一个共享汽车新公司B,打着做共享汽车租赁的旗号,左手倒右手大量购入A品牌的新能源车。这样以来,A品牌的销量保证了,国家补贴也拿到了。但是这些共享汽车也租不出去,就找个地儿停着,久而久之就形成了壮观的所谓“共享汽车坟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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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对B公司而言,只要车在那儿,没卖了二手也没报废,就按固定资产计算,账面上没什么损失,这样一来,对A品牌而言可谓空手套白狼,但这一来一去,只喂饱了A品牌,而没有任何资源投入社会,其实造成了大量的浪费,是一种不折不扣的骗补行为。

对此,早在2016年,国家就意识到了问题,因此在发放新能源补贴的政策中有明确规定:除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外,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累计行驶里程2年内须达到3万公里。

而到了20182月,国家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明确,分类调整运营里程要求。其中,对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等申请财政补贴不作运营里程要求。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申请财政补贴的运营里程要求调整为2万公里,车辆销售上牌后将按申请拨付一部分补贴资金,达到运营里程要求后全部拨付,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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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2019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进一步规定:政策发布后销售上牌的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从注册登记日起2年内运行不满足2万公里的不予补助,并在清算时扣回预拨资金。

 

因此实际上,车主在购车时交给特斯拉的金额,是已经扣掉各类补贴之后的车价,再由特斯拉方面向有关单位申请国家补贴。当车主没有达到上述申请条件,导致特斯拉无法与有关单位结算国家补贴时,就必然会给特斯拉方面带来损失。因此,从法律上来说,特斯拉方面向车主追讨款项,是有法可依的。

 

二、收回补贴合乎情理吗?

尽管特斯拉的做法“合乎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合乎情理”,就笔者看来,特斯拉的做法,至少有两个值得商榷的点: 1、是否过分加重客户责任吗,减轻自身责任?2、是否已经尽到提醒义务?

1、 是否尽到提醒义务

特斯拉方面声称:被通知补交‘国补’的这些客户在购车时所享受的国家新能源车补贴都是我们公司提前垫付的。在签署购车合同时,公司也已明确告知对方,并在合约中进行了注明。

确实,根据笔者手中的特斯拉购车合同的相关约定:您购买的车辆总价已按本配置方案显示那样扣除了新能源补贴,您同意该扣除部分应视为我司为您垫付。如由于您的任何原因(如不符合补贴政策、未及时注册车辆、累计运营里程不达政策要求等),或因补贴政策发生变化(无论在您提车前后),导致我司最终无法从政府获得您购车时享受扣除的同等额度的补贴,您应按我司要求在任何一笔付款中补齐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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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特斯拉方面也称,在对部分客户下发“新能源汽车行驶里程不达标补交通知函”前,均已提前并分多次给这些客户发送相应提醒短信。提醒内容为:“您的车辆即将上牌满两年,但行驶里程暂未达到两万公里。为避免对您造成损失,请您增加驾驶里程和出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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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上述种种,能够证明特斯拉方面已经尽到提醒义务了吗?笔者认为未必。

首先,我们可以以时间为标准将上述提醒分为两类:签订购车合同前和签订购车合同后的,上述购车合同中的约定自然属于签订购车合同前的提醒,而特斯拉方面声称的提醒短信,就属于签订购车合同后的提醒。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显然,上述条款动辄涉及数万元金额,对购车客户而言,属于“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但签订购车合同后的提醒,是不能作为上述“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证明的,因为此时合同已签订,木已成舟,此类提醒只能构成对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提示,而非对格式条款的提示,并不能以此来作为格式条款有效的基础

而签订购车合同前的提醒,也就是合同条款本身的加粗划线,以及签订合同时销售人员的提示,才是证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法律基础。但一方面,特斯拉对上述条款仅进行了下划线提示,并未加粗,纵观整个订车合同,几乎半数以上的条款均进行了下划线提示,就条款本身而言,并不能起到所谓“醒目提示”的作用。并且,作为特斯拉车主,笔者在购车过程中也并未有销售对此进行过提示,因此,就特斯拉方面是否就该条款尽到提示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笔者认为还有待商榷。

 

2、 是否过分加重客户责任,减轻自身责任?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上述条款要求客户有义务自行了解相关补贴政策,但如前所述,相关补贴政策至少经历了从16年到19年的三次变化,对于非专业法律人士的一般客户而言,要求其自行追本溯源地了解相关政策,似乎过于苛刻,是否可以认为过分加重了客户的责任,而减轻了特斯拉方面自身的责任呢?

 

三、笔者想说

特斯拉是目前国内第一家因续驶里程不达标向客户追讨国家新能源补贴款的车企,虽然说是积极响应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合法性上并无不妥,但在合理性上却有所欠缺,尤其是在签订合同环节,在履行对格式条款的提示、提醒义务方面,无论是合同约定还是销售话术培训,都存在一定瑕疵,有待改进。

笔者作为特斯拉车主,对特斯拉一贯的消除各种4S店价格歧视的销售政策是举双手支持的,但这做得还不够。站在消费者的立场,笔者更愿意看到的是包括特斯拉在内的车企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将新能源车的价格进一步透明化,不要再让消费者因为补贴后的低价窃窃自喜,而不知自己已经步入了某个圈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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