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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解读 | 自2024年1月20日起,错过12个月优先权期限可以请求恢复了!
2023年12月29日 发布人:华诚小编

2024120日起,错过12个月优先权期限可以请求恢复了!——对《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修订)》有关优先权恢复和援引加入规定的解读

华诚专利团队

优先权恢复和援引加入是专利合作条约(PCT)中涉及优先权救济的规定,直至目前我国对援引加入和优先权恢复规定均做出了保留,即不适用这两项规定。但是今年通过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引入了这两项救济措施,对专利申请人来说是个好消息。

一、关于优先权恢复和改正

根据巴黎公约,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应当在在先申请提出后12个月(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内提出。因超过优先权期限而不能享有优先权的最坏的结果是,在后申请因优先权期间公开了相同发明的在先文献而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最终无法获得授权。根据今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超过12个月优先权期限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日起的2个月(即优先权日起14个月)内办理恢复,这可以看作是允许给与优先权2个月的期限宽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超出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

对于恢复的理由,该条款使用“正当的理由”,对此,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并没有说明何种理由属于“正当”。我们理解,该理由适用“非故意”的原则,即可以是因为申请人疏忽大意导致,而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特别证据证明。

对于PCT申请在国际阶段已经要求恢复优先权且受理局批准的,该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视为已经提出了优先权恢复请求;即便PCT申请在国际阶段未提出恢复请求或者受理局未批准恢复的,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仍可以提出优先权恢复请求,所涉及的细则条款如下。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八条 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后2个月内,在国际阶段受理局已经批准恢复优先权的,视为已经依照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了恢复优先权请求;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未请求恢复优先权,或者提出了恢复优先权请求但受理局未批准,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优先权。

除了优先权恢复,此次修改还引入了改正优先权的规定。以往,如果提申请时填错了优先权信息、或者少要求了优先权,可能会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且不能补正。自明年1月20日起,可以改正以及增加优先权要求,进一步扩大了对形式错误的救济。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者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请求在请求书中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

此外,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559号)的《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第三条,自2024120日起,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恢复优先权、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可以理解,120日是可以办理恢复的时间节点,并非指专利申请日,也就是,如果申请日为20221120日以后在先申请,由于在12个月期限内未能要求优先权的,都可以在2024120日起(且优先权日起14个月内)办理恢复手续。上述情况同样适用于优先权的改正。

虽然将来错过优先权期限的申请可以请求恢复,但申请人仍需要特别注意对优先权期限的监控,因为优先权仅有2个月的恢复期,如果没有对优先权期限有及时的预警而错过期限,随后的两个月的恢复期也是很快就会过去的,一旦再次错过2个月的恢复期限,就再无可救济了。由华诚代理的专利申请,会自动为客户监控优先权时效,在期限将近时主动提醒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提出PCT国际申请或者直接提出外国申请。

二、关于援引加入

援引加入是指在后申请提出之后,可以在不改变申请日的情况下补入在先申请(即优先权)的内容,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在目前我国对援引加入做出保留的情况下,如果在后申请之后想要追加在先申请文件中的内容的,需要将提交追加文件的日期重新确定为在后申请的申请日,而由于推后了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可能导致在后申请超过12个月优先权期限而丧失优先权,其同样可能造成因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而被拒绝授权的严重后果。

此次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引入了援引加入规定,申请人可以在申请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指定期限内,以援引在先申请的方式补交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部分内容,具体条款如下。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或者错误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部分内容,但申请人在递交日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补交的文件符合有关规定的,以首次提交文件的递交日为申请日。

又,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559号)的《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第四条,首次递交日在2024120日以后的,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文件。因此,适用援引加入的时间节点是申请日是明年120日及以后,对于120日之前的在后申请遗漏优先权内容的,是不能通过援引加入补入遗漏内容的。

援引加入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补交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的全部,针对在后申请在提交时完全不包含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或者/以及说明书,这种情况虽然罕见却的确有可能发生,例如在后申请要求了优先权但没有提交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中文译文,又或者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是别的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另一种是补交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的部分内容,例如因为翻译差错导致在后申请遗漏了在先申请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中的部分内容。上述两种情况都可以在申请提交日的2个月内通过援引加入将遗漏的部分补入在后申请中,而不改变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因此不会出现丧失优先权的情况。在初审程序中,审查员会审查补交的内容是否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译文之中,如果补交的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并不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译文之中,就不符合援引加入,审查员会要求申请人补正;如果不符合援引加入但申请人坚持补入这些内容,则需要重新确定申请日为补交文件的日子。

与优先权恢复类似,援引加入也是有期限的,即申请递交后的2个月内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但是一般来说,对于在后申请遗漏了在先申请的部分内容,审查员没有义务审查也不会发现,因此专利局并不会主动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援引加入,除非申请完全没有包含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这种明显的错误。因此,通常需要申请人自己发现并主动请求援引加入以补入遗漏的部分。因此,在实践中,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提交后对申请文件进行检查,如果发现申请文件因为翻译或其他情况有遗漏或者错误,可以及时通过援引加入的方式加以更正。这对于由于时间紧迫而仓促提交申请,申请文件出现错误时,给予了申请人事后补救的机会。因此,建议申请人为申请设立2个月援引加入的提醒,在申请后对申请文件再次检查,如有必要,请求援引加入以更正申请的遗漏或者错误。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修订的审查指南,分案申请不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过,待到申请人有提出分案打算的时候,基本超过了该条规定的请求援引加入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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