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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廷布洛芬,两千五一杯,这药怎么样?听我给你吹 ——论疫情期间囤积、倒卖药物、抗原等行为的违法性
2022年12月23日 发布人:华诚小编

金易文

转眼冬月已至,今年十二月的上海格外寒冷,北方最强寒潮一度让上海的温度到达了零下六度,但再冰冷的北风,都挡不住上海人民的热情,毕竟上海人民这段时间,人均38度5。

 

在多地优化疫情防控政策后之后,奥密克戎伴携着寒潮席卷了整个上海,同时伴随而来的,还有全国多地调整了线上线下购买“四类药品”即止咳、退热、抗病毒、抗菌素类药品的管理政策,取消实名登记环节。

 

这原本是一件大快人心的好事,然而,此前被压抑的购药需求,也伴随着疫情防控政策的优化,被迅速释放出来等。退烧药的需求暴涨,打破了系统的平衡,从前稳定的生产和销售中,出现了许多不曾预料到的变量、混乱。大家反应过来的时候,原本药店里束之高阁欲求而不得的布洛芬、扑热息痛这些退烧药却已经被不知道谁扫荡一空,而在线上,许多平台也已经出现退烧药品脱销的现象,于是一时间,“洛阳纸贵,一盒难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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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如今各地人们抢购连花清瘟和布洛芬的场景,像极了2020年初抢口罩和双黄连时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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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民众恐慌性地囤药也是缺药的原因之一,但无法苛责那些囤药的民众,真正应该谴责的,是如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时的那样,哄抬了口罩、双黄连、防护服乃至其他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蔬菜等食品的物价的奸商和黄牛们。正所谓“疫情才露尖尖角,早有奸商立上头”,这一次,在优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关键时期,这些无良奸商黄牛又精准地选择了对防疫必备药品——这一千家万户的“情绪稳定器”下手,真可谓无耻至极。

 

如根据报道,某药店售卖的中美史克的布洛芬缓释胶囊,供货价已经从平时20元左右一盒,涨到100元一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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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人买退烧药已是不易,有孩子和孕妇的家庭需要用美林和泰诺林,更加困难。在天津一家儿童医院门口,黄牛倒卖的美林布洛芬混悬液,开价高达2500元一盒,在重庆的某家儿童医院,同样是黄牛,“白天2800,晚上4000”。而更有甚者,有家长悬赏一万元,只为给自己宝贝退个烧,让人心疼又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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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药这边气势如虹,中药这边自然也不甘落后,连花清瘟一骑绝尘,一跃成为奸商的掌中宝心头肉,纷纷选择了它进行哄抬。12月14日广东广州市市场监管局通报的一批药品和防疫用品价格检查专项行动结果显示,广州4家药品经营企业因哄抬连花清瘟价格被立案调查,涉及的是1家药品批发供应商和3家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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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显示,涉事药品批发供应商在进货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提高连花清瘟颗粒,连花清瘟胶囊的销售价格,进销价差高达原来的6.5倍。另一起典型案例显示,12月初时,广州增城区某药店将一款原价为48元一盒的48粒装连花清瘟胶囊提价至80元一盒,涨价率119%。

 

而涨价的还不仅仅是中西药,还有自测阳性必备的抗原检测试剂盒。12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查获辖区内一摄影工作室高价代售抗原检测试剂盒,一盒25支的新冠抗原检测试剂盒售价250元;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查获该市一家大药房有限公司在11月到12月期间,以3元一份的进货价购入某品牌抗原检测试剂,实际售价达9.9元至16元不等,进销差价率超过230%。

 

此外,除了加价销售,部分药店还通过“防疫包”的形式捆绑销售:如在某平台单独搜索连花清瘟或布洛芬均显示“暂无相关内容”,但平台销售的多款防疫包均含有连花清瘟胶囊,其中最贵的一款价格高达428元,在连花清瘟胶囊之外还被搭售了14种药。许多线下店铺也纷纷推出所谓的“防疫大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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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甚至还有倒爷在闲鱼上高价出售闲置新冠抗原试剂盒,真是“活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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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奸商、黄牛、倒爷的行为到底违不违法?违哪些法?听金律师跟你好好掰扯。

 

一、药店加价出售中药西药抗原检测试剂盒违不违法?

虽然根据经济学常识而言,供需关系决定价格,产品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中,其价格自然也会有相应的波动,闭如春运的车票、旺季的酒店,都会随着需求增大而提高价格。但这并不意味着价格的涨跌没有法律限制,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物资,尤其是在新冠疫情反复的特殊情况下,即使价格有所上浮,但也应该是在市场弹性范围内的合理调动(如上浮30%以内),如果动辄涨价几倍,势必要给出一个合理解释,即使是因为短时间内药厂生产困难进价提高,但这种蹦床式的价格涨幅依旧不足以解释其行为的合理和合法性。

 

而在疫情防控优化的特殊关头,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则更突出。一般情况下“哄抬物价”不属于“强买强卖”的范畴,消费者尚有足够的选择自由,太贵了大不了不买就是了。而这一时期就不同了,因为“全民缺药”,那么仅存的可供交易的药品价格,如果不按合理趋势提高而随即涨价,即使这场交易解决了买卖双方的需求,也无疑是一种经济上赤裸裸的剥削行为。

 

因此,奸商们这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的行为,毫无疑问地会违反《价格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则将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明确列为不正当价格行为予以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则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此,在这一关键时刻,哄抬药品价格,一方面直接构成了《价格法》所禁止的“哄抬物价”行为,另一方面,也对应了《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所指出的“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以及防疫“新十条”中第五条强调的要保障群众基本购药需求的规定,属于触犯了重点监管领域,理所让然地会被从重处罚甚至顶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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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店捆绑销售“抗疫大礼包“违不违法?

此外,就前文提到的“捆绑销售”行为,即使没有提高药品价格,但是通过搭售的方式,也属于《价格法》所禁止的“变相大幅提高药品价格” 。

 

如在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南京葆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华山路药房涉嫌哄抬价格案中,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就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

 

而2022年12月9日,我国市场监管总局就已经发文《关于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该告诫书第三条明确规定,市场总体在出售涉疫物资时,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提高价格。

 

就上述药店加价、变相加价销售的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违反相关规定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而疫情期间“哄抬物价”情节严重的,更有可能入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防疫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囤货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所得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黄牛高价倒卖药品违不违法?

相比于药店或明或暗的涨价,黄牛们的坐地起价显然更为夸张,并且由于他们口头报价,个人收款的私下交易模式,《价格法》或许还真拿他们没办法。但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还有《药品管理法》等着他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倒爷出售闲置新冠抗原试剂盒违不违法?

新冠抗原试剂盒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6840体外诊断试剂),根据《医疗器械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十四条的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并且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药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并发给有明确类别的《医疗器械经营准许证》方可开展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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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二)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四)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五)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闲鱼上的个人显然是没有相应的证照、管理机构、人员和场所的,因此,个人是不具备出售包括新冠抗原试剂盒在内的任何医疗器械的资质的,更遑论高价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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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罚则方面,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镇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五、结语

所幸的是,随着疫情防控政策不断优化调整,近期,多地加大退烧药等紧急药品的投放力度,还有一些地区向群众发放含有抗疫物资的“健康包”,如自12月19日起,南京市每日持续向市场投放退烧药200万片,在武汉,12月17日起,一周内每天就有300万片布洛芬投放,12月18日浙江省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消息,抗原检测试剂的每日产能提高到1371万人份,预计月底提升到2500万人份,不少地区“一药难求”的局面有望得到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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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笔者想说,无论是商家还是个人,疫情期间都面临困难,你们想方设发生存赚钱乃是人之本能,本是无可厚非的,但在这个全民“过峰”的关键时间节点,利用民众对疫情的恐慌和对药物的渴求,而动起了非法牟利的念头,不仅影响了供需平衡,扰乱了市场秩序,妨碍了防疫工作,更可能危害到无数真正需要药品的家庭的生命安全,责任这块,你们承担得起吗?良心这关,你们过得过去吗?挣来这钱,你们花得心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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