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与出版物
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Mon Jan 29 10:32:00 CST 2024 发布人:华诚小编


编者按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人在执业实践领域的交流和经验分享,提高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水平,2023年6月,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面向全体会员开展了第二次“破产管理人实务典型案例”评选活动。
华诚所破产业务团队办理的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系此次获评案例之一。以下为本案详情,与各位读者分享。


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朱小苏  蔡炳辉

一、基本案情

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华东公司”)是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隶属于央企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其前任法定代表人Y某主导经营时,为营造公司业务繁荣表象,滥用职权虚设交易对外融资,利用其控制的通道公司,开展虚假业务,借此贪污、挪用华东公司巨额财产。2018年10月因涉嫌严重违法,被上海市监委立案调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Y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对其违法所得和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发还被害单位华东公司。

由于Y某的违法行为,使华东公司蒙受重大损失。截至2018年底,华东公司账面资产总额为502,084,240.29元,负债为3,159,245,792.39元,已经严重资不抵债。2019年9月25日,根据债务人的自行申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三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华东公司破产清算申请(<2019>沪03破146号)。12月16日,三中院指定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担任华东公司管理人。


二、审理情况

鉴于该案下华东公司的大量资产涉及刑事追赃和清收,线索遍及全国各地,需要投入大量精力,且拉锯时间可能较长,从提升办案质效角度出发,管理人在三中院的监督指导下,制定了“两步走”的工作方针,即,(1)短期内快速完成既有的各项清算常规工作,及(2)腾出精力集中应对涉刑财产清收。

根据该方针,管理人克服了2019年底正值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爆发的困难,于接受指定后1个月内完成本案接管,2个月左右时间内完成华东公司名下员工分流,除保留五名留守工作人员外,与10名职工及2名岗位外包人员签署协议,以2020年2月29日为劳动关系解除时点,办理了劳动关系解除和退工及离岗手续。在债权申报和核查环节,管理人共计收到债权申报逾38亿元,最终认可27.6亿元,剔除不实债权10亿元,于7个月内完成债权确认工作(经诉讼确认除外)。

对于华东公司名下的财产,结合其状态和属性,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制定了不同的处置方案。其中,对于存在价值贬损可能、维护成本较高的运输设备、办公用品和存货等,管理人提交并经表决通过了《固定资产、存货管理及变价的方案》,快速予以变价;特别是其中600吨碳酸钙为危化品,管理人通过第三方鉴定确定物品属性后,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给了有对应生产经营资质的买家,实现了财产价值,也避免发生环保问题。而对于华东公司名下房产,鉴于破产受理前均由华东公司自行出租,多数租赁合同将在2020年届满,租赁关系总体可控,管理人提交了《继续营业暨继续出租自有房产的方案》,以利于在维护管理房产的同时,适当收取租金用于增加华东公司偿债资金,提高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同时,考虑到本案下拖欠员工薪资日久且金额较高,员工总体年龄较大,退工后再谋新岗的机会较低的特殊情况,管理人在一债会上还提交了《提前清偿已解除劳动关系、用工关系人员劳动债权的方案》,在可确保华东公司破产清算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包括留存部分款项用于相关诉讼的启动),以清理所得的华东公司无担保财产,提前清偿劳动债权,最终经解释沟通,该项议案也得以表决通过并执行。

前述工作顺利、高效的完成,为管理人在财产清收环节基本扫清了“后顾之忧”,管理人亦协调和配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华东公司的追赃和清收工作,已追回财产逾1.2亿,相关方为逃避追脏在200多套房产上设置的抵押登记,也经由管理人提起的诉讼予以涤除,后续也将继续予以处置。此外,管理人还通过对外部债权的清收,实现近3000万元的回款。该案自受理后,管理人通过书面、电话、会面等方式主动向三中院报告25次,合计召开债权人会议8次,清理所得破产财产经2次及时分配给债权人,分配总额2.34亿元。2022年7月6日,经三中院裁定,本案破产程序终结。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较有典型性的破产涉刑类案件。民刑交叉历来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破产程序中涉及的民刑交叉已经成为当前破产领域的热点问题,而我国立法尚无关于刑事犯罪与破产程序衔接和协调的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面临的涉刑问题事关破产程序的公正性、法律责任的追究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等多个方面,对于管理人来说是一大挑战。本案中,华东公司自身虽未犯罪,但前法定代表人虚设的交易和公司的正常业务相互杂糅,大大增加了接管、债权审核等工作的难度,管理人就此做出了辛勤的努力和尝试。此外,赃款赃物作为刑事犯罪行为的产物,当其与破产财产重合后,对其的追收也成为了破产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涉及到赃款赃物的清查、追回和分配等各方面,司法实践对于此类工作的处理尚缺乏统一的标准,管理人就此展开的探索也对类案的办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该案也获评2022年度上海破产法庭十佳优秀管理人履职案例。


四、管理人履职亮点和经验

(一) “穿透式”接管破产企业

涉刑破产企业中可能存在被犯罪人员转移、隐藏、挪用或侵占的赃款赃物。管理人有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和破产程序的要求,对债务人财务、账户、财产等方面进行全面、细致的清查工作。对于涉嫌为赃款赃物的财产,应当进行特别的审查和核实,并妥善保管。

本案的管理人在接受指定时,前法定代表人Y某已在狱中,对接的公司人员均系案发后接替的过渡性安排,一定程度需联络华东公司在北京的国有上级单位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才能了解债务人的历史情况,加之正逢岁末和新冠肺炎爆发,接管难度陡增。更有甚者,监委的调查材料中披露,Y某挪用华东公司的资金购买的包括房产在内的部分财产登记于他人名下,但在Y某的判决书中并未完整列示,需要穿透物权登记的表象,梳理法院查封和公安、监委查扣的相关财产线索进行查明。

管理人快速反应,调阅了大量涉案卷宗,初步排摸出财产接管范围。对于卷宗中尚显模棱两可的问题,集中访谈有关人员,仔细询问了追赃线索所涉及人、财、物的有关情况,通过录音或笔录形式加以固定和补强。整个过程中,管理人以刑案认定的事实为依据,打破形式,注重实质,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了华东公司主要资料/财产的统计和接管。

(二) “筛网式”调查债权人所申报债权

本案债权人数多、申报债权金额近40亿元,而前法定代表人利用控制的多个通道公司实施犯罪,造成华东公司账面往来频繁,资金循环反复,隐蔽性极强,更增添了债权审查的难度。尽管管理人在债权申报通知中已经对虚假申报债权的刑事责任做了特别的提示,但申报的债权中仍有不少存在疑问,倘若按照表明材料和账上数据认定其债权,很可能堆高债权总额,挤占真实债权人的分配额度。

为解决该问题,管理人通过阅卷、对账、征询刑案主审法官、监委办案人员等途径,先行梳理出与Y某犯罪行为相关的主体、交易和脉络,并以此为基础对申报债权逐笔甄别,筛查出涉刑与未涉刑两类。债权人及所申报债权未在刑案中出现的,管理人按正常的债权核查;债权人在刑案出现的,管理人先以刑案中查明的事实核实其债权,如对应的交易行为(包括经通道公司签订的合同)已被查明系虚设的,原则上对申报的债权不予认可;如债权对应的交易行为未在刑案中出现,管理人再按正常的债权核查。

经审查,近10亿债权因与刑案查明的事实存在特定的关联或冲突而被排除,充分维护了真实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形中提升了该案的有效清偿率。

(三) “穷尽式”追收破产财产

面对数十亿债权,华东公司名下资产有限且均抵押,故管理人花费大量精力于财产追收,除穷尽破产解除权、撤销权和取回权之诉等途径外,更积极探索与刑案追赃的配合。在明确赃款赃物退赔、发还华东公司的情况下,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和破产程序的要求,积极追回涉嫌为赃款赃物的财产。对于被转移、隐藏或挪用的赃款赃物,毫不犹豫地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追回,并将其收归破产财产中,用于清偿债务。

本案受理时,Y某刑事判决虽已作出,但仍处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阶段,并未生效;相应地,刑事案件中依法查扣、冻结的财产也尚未对应处理。为避免程序脱节,管理人在第一时间与Y某刑事案件主审法官取得联系,书面介绍了华东公司的案件情况和破产程序的大致流程,沟通了追赃工作与破产清收的事宜。此外,管理人也已致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恳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加快复核工作。

刑事判决复核完毕后,管理人及时跟进追赃工作。刑案中应返还华东公司的赃物涉及现金、房产、土地使用权、股权、车辆、奢侈品等几十项,但法律并未界定追赃与破产财产清收竞合时,执行法院与管理人各自的职责。管理人主动联系执行法院研讨追收方案,克服疫情防控的各种不便,多次前往深圳、江西、河南、沈阳等地开展赃物的明察暗访和执行辅助工作。清收过程中,管理人发现部分追赃对象为逃避执行,虚构借款事实对赃物(不动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涉及沈阳房产200余套、深圳别墅1套、上海房产1套。对于上海房产上的抵押登记,管理人通过和执行法院的沟通协调,以抵押权人签署放弃抵押权承诺并进行公证的方式消除抵押权。对于沈阳房产200余套、深圳别墅1套上的抵押,因抵押权人不予配合,管理人对此亦据理力争,提起了一系列涤除抵押登记的诉讼,最终获得胜诉的满意结果。

迄今,管理人通过扣划、拍卖等方式,已追回财产逾1.2亿元,破产回收率得到大幅提升。


本网站之内容旨在提供有关华诚的一般信息。本网站之内容不得被视为与访问者建立律师-客户关系,也不视为是为任何具体事宜提供法律意见。网站访问者应向律师咨询以获得专业法律意见。 对于任何争议的特定事实和情况,在没有获得恰当的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之前,本所客户和其他网站访问者不能将华诚网站上的任何信息作为采取行动与否的依据。

© Copyright 2000-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 沪ICP备15028801号 隐私保护 | 用户反馈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1317号

L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