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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解读 | 有关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银行开户和存款信息的新规在实践中的运用
Thu Jun 11 15:03:00 CST 2020 发布人:华诚小编

 新规解读 | 有关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银行开户和存款信息的新规在实践中的运用 

刘宗哲(朱小苏律师团队)

 

管理人是破产案件中一种特殊的临时主体,在《企业破产法》下被授予了充分的权力,使管理人能够全面地接管破产企业,推进破产案件进行,实现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的重要作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曾对此总结称,破产法经常对破产代表必须在程序中履行的职责和职能作出规定,破产法赋予破产代表有效和高效地履行这些职责和职能所必需的权力,这一点非常关键。然而,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在赋予管理人权力的同时,却并没有明确实施这些权力的方式。譬如其中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报告”,虽然赋予了管理人调查财产状况的权力,却在具体能查询哪些财产状况、要如何查询等方面缺乏具体的规定,这使得管理人过去查询破产企业财产状况明细时颇费周折。特别是核查银行开户和存款信息方面,由于银行的保密性要求极严,管理人在这一环节上屡屡碰壁,材料齐全的还可以凭借印鉴章以公司身份查询,遇上印鉴章遗失、“三无”企业则不得不求助于法院。管理人的职能难以得到彻底的施展,更妄论前述《立法指南》所要求的“有效和高效”。

2020年4月,这种情况有了转机。《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下简称“《条例》”)和《关于合作推进企业重整优化营商环境的会商纪要》(下简称“《会商纪要》”)两份文件的先后发布,对管理人查询企业明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使管理人成为了独立的有权机关,而不再依靠于法院的调查令。这无疑让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调查核实企业银行开户和存款状况变得更为高效。然而,新规伊始,在实践上仍然面临着种种困难。如何克服这些困难,打破纸面与实践的隔阂,真正使破产案件的各方都能享受到新规所带来的便利,除了银行自身的学习,也需要作为变革见证者的管理人们来推动。

关于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明细的规定,体现在《条例》的第72条和《会商纪要》的第11条:

第七十二条 ......破产管理人有权查询破产企业注册登记材料、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银行开户信息及存款状况,以及不动产、车辆、知识产权等信息,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管理人查询)金融机构依据管理人提供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查询破产企业的全部开户信息、征信报告和账户流水明细(包括历史账户和现存账户),免收手续费......

由此可见,依照新规,管理人仅凭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就可以在银行调取破产企业的开户信息、存款情况及明细,而且免收手续费。若能严格落实,实在是非常便利的条件。然而,在笔者向银行调取明细的过程中,即使向银行释明了这两项规定,仍然经常被拒绝。常见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一、“律师不能查明细。”这种理由出现的缘由在于仍有很多银行不知道“管理人”这一概念。事实上,管理人并不仅仅是律师事务所,也包括在管理人名册中的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笔者所在的律所担任管理人的情况举例,在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上,通常指定律所为管理人,相关律师为管理人团队成员。但在银行方面看来,会觉得管理人终究脱不开“律师”这层身份,而在“律师”和“管理人”这两个概念中,他们显然更熟悉“律师”。因此他们在对接管理人提出的核查银行账户信息的要求时,套用对待普通律师的操作也就可以理解了。事实上,普通律师确实无权独立查询企业明细,而管理人和律师是不同的两个身份,可以说,破产案件中,律师是获得管理人团队成员资格的一种途径,而当一个律师成为管理人团队成员后,就是在代表管理人的身份活动,律师身份反而不那么重要了,其他如会计师等身份亦同。因此,如果银行看着决定书问“您是律师吗”,千万不要只回答“是”,而是要说“我是,但我也代表管理人”,之后再向他们普及“管理人”这一概念。

二、“我们银行还没有收到这个文件。”因为《会商纪要》的规定比《条例》更细,发布机关中又有人民银行,一般来说笔者会优先释明《会商纪要》,于是就很容易出现这种状况。上海市的银行规定,是由人行上海总部下达到各分行,再由各分行下达给各支行的,而银行内部又要再制定更细一步的规定,因此在支行收到要执行的具体规定前,便很难执行《会商纪要》。这时就体现出《条例》的优势来,作为行政法规,该条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不是银行说不执行就不执行,何况《条例》第79条也指出“妨碍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追究法律责任。

因此,对于此种情况,可以走一个三步的流程:首先让支行向分行核实到底有没有收到《会商纪要》;其次,晓之以理,向他们说明文件迟早是会收到的,而强调未收到文件,除了拖延时间外,并不能改变最终结果;若是以上两步均无法解决,再释明《条例》的法律强制力以威慑。据笔者所知,自从一位勇敢的管理人同行向人行投诉某银行不执行《会商纪要》后,人行已经向各大行负责人进行了再次的嘱咐,当下以未收到文件来拒绝查询的情况已经有所减少。

三、“必须要决定书上写了名字的人才能查。”翻译一下就是必须要管理人团队成员查询。限于文书的篇幅,决定书通常只列明管理人团队的主办成员,并不会将所有成员的名字均堆砌在上,实践中,若破产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较多,管理人团队也会安排助手跑银行查明细。在此情况下,非管理人团队成员查询应该备好决定书指定的中介机构的介绍信和加盖管理人章的管理人团队授权委托书,以体现自己是得到了管理人(中介机构)和管理人团队的双重授权,此时就有部分银行会网开一面了。

当然,有一些银行在收到上述准备的材料后,仍会拒绝查询。它们一般会说中介机构的公章和管理人章无法验证。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银行在工作中有核验预留印鉴的习惯,因此换位思考,它们的这一说法也可以理解。由于团队能否授权团队外的人查询银行信息并无明确规定,而章也确实一时无法核实,此种情况是不能硬顶的。只能不断协商、增强自身可信度来获取银行信任。这时可以让银行查询本市的管理人名册,并指出管理人章是携带裁定书和决定书才能刻的,以提高可信度。若再无法解决的,可以让银行与决定书上列明的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打电话核实,或者请银行先打印,打好后再叫团队成员携带证件来取。至此,这类问题基本上都可以得到解决。

四、“必须要两人才能查询。”凡是提这类要求的银行,一般脾气都很刚直,还会告诉你法院来查也得两个人。笔者目前也没有能单人当场解决的方法,但是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不会核实身份,只要人到齐了,且出现在决定书指定的中介机构的介绍信上,携带了与介绍信上写的相同的证件(最好统一写身份证),就可以查询。此外,部分银行在上海市的分行可以查询所有本市支行的明细,所以最为理想的方式是第一次碰壁后,就约好同行人员,将所有需要去支行的账号汇总起来,统一去一次分行,若是分行实在不能统一查询,再一家一家去跑支行。

五、“我们要收原件。”这个原件特指裁定书和决定书。因为后续办理破产企业注销阶段均需要使用原件,多数管理人的原件都是很珍稀的。然而不知道是何时在银行圈内传出的说法,称“管理人问法院要原件,要多少份法院就给多少份”,于是便有银行提出了这样的要求。银行要收原件的动机多半是为了核实真实性,理想的情况是用加盖管理人章的复印件或由经办人员签名的复印件代替。多向银行说明管理人的苦衷,获取原件并不容易,也能有助于这一奇怪现象得以彻底解决。

六、“管理人也要收手续费。”管理人免收手续费本来是《会商纪要》中的明确规定,银行没有正当理由还不执行新规,是可以直接通过法院投诉到人行的。当然,如果金额较小,也没有必要与之纠缠,但有些银行的收费较高,如按年2000/年收取,个别网点甚至要价80/张,这对于破产费用本就有限的案子来说,便成了一笔不小的开支,这时便需要和它们据理力争,从而体现管理人的忠实勤勉义务了。此外,诸如“我们只认调查令”,“只有法院能查,其他都不行”等拒绝管理人核查的理由,较之前几类银行“有自己难处”、或是“新规未明确涉及”的情况不同,便显得有些蛮不讲理。这些情况下,均建议直接将银行、工作人员和不执行新规的具体情况提交给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协会,由后者汇总后向人行上海总部反映。

还想说的是,如果企业移交的材料齐全,最好随身携带破产企业的印鉴章和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以便能直接以公司身份查询。这是一种妥协的办法,但是很方便,可以省去说服银行的功夫。虽然新规下的管理人已被明确授权,还要借用企业的身份未免有些不甘,但效率确实会得到大大提升,何况多准备一条后路,在一条路走不通时,总会多一种选择。笔者在以管理人身份难以沟通时,就会提出按照企业流程办,以此解决了一些困难;但若案件中破产企业的原印鉴章遗失,便不得不在普及新规的道路上斗争到底。

 

笔者自今年四月份起开始参与破产项目,恰逢新规颁布,不仅能亲眼见证新规一步步落实,更有机会切身为新规的推广做一点微小的贡献。这是一种巧合,也是一种缘分。回忆起刚开始跑银行时,几乎所有银行都拒绝管理人查询,当时又正值斗志昂扬之际,笔者经常在银行花费一个小时以上的时间,来说服柜员、支行负责人以及隔着电话的分行负责人,真是举步维艰。到了后来就越来越顺利,因为了解新规的银行多了,我们这些管理人的努力得到重视了。近两个月,笔者和很多银行打了交道,有些银行笔者去了不止一次,也有些银行最终不得不麻烦管理人团队成员出马,但从来没有一家银行,能让我们妥协到去开调查令或请法院查询。这说明,管理人身份可以查询企业明细已经渐渐达成共识,管理人凭借裁定书和决定书就能畅通无阻的春天正在来临。这是管理人的胜利,也是破产法司法实践中的进步,能见证这段历史,令笔者不胜荣幸!

 

最后,笔者结合自身经验,就查询破产企业银行开户和存款状况所需的材料做一个总结,以供参考:

管理人团队成员查询:裁定书+决定书+证件

委托团队外的人查询:裁定书+决定书+证件+介绍信+授权委托书

以破产企业名义查询:公章+法人章+财务章+情况说明

绝不“翻车”的材料:委托团队外的人材料+破产企业名义查询材料

基本户查开户清单:开户许可证+开户密码(忘记开户密码需重置,密码为人行后台随机密码,基本户并不知情)

银行自助打印明细:银行卡+密码(限一年内,仅有卡号密码无卡一般不行)

网上银行查询明细:U+密码(限一年内)

注:若查询时间跨度长明细多,等待时间也会长,一周后再通知提取亦属正常现象。但若银行长时间不通知,可主动联系,以防银行遗忘或因缺材料而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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