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与出版物
赠与还是借款?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算什么?
Wed Jul 06 16:15:00 CST 2022 发布人:华诚小编

赠与还是借款?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算什么?

 陈迪律师

现如今房产价格高企,年轻人结婚购置婚房是刚需,往往需要求助于父母,几乎要搭上父母一生的积蓄。夫妻关系破裂以后,围绕父母当初的出资发生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那么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在法律上究竟属于何种性质呢?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我们先从以下两则案例来看一下实践观点。

 

案例一

基本案情:

张某与赵某于2005年结婚,20188月协议离婚。2014年年,张某、赵某购买102号房屋一套,购房款111万元由赵某父亲(以下简称“赵父”)转账支付至房屋出卖人账户,登记在张某和赵某名下。2017年,赵某购买201号房屋一套,购房款210万元由赵父转账支付至房屋出卖人账户,房产一开始登记在赵某名下,20189月转移登记至张某及二人儿子名下。上述两笔购房款转账时未注明借款。张某与赵某离婚协议未就102号房屋和201号房屋的购房款进行约定。离婚后,赵父提起借贷纠纷之诉,主张上述两笔购房款系张某、赵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应当予以偿还。赵某同意其父的诉讼请求,认为借款应当予以偿还。张某认为不存在借贷关系,而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婆的无偿赠与。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购房款性质一节,首先,张某主张购房款系赵父对其与赵某购买房屋的无偿赠与,应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次,张某、赵某已经成家立业,父亲没有为其购买房屋无偿出资的义务,故认定为借款,张某、赵某理应返还。

二审法院认为,赵某系赵父之子,本案实际系夫妻离婚后,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资金性质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 )第22条第2项:“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 )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可知:(1)本案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审理;(2102号房屋的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除非父母有证据证明该出资系借款;(3201号房,由于购买时产权仅登记在赵某一人名下,应当视为赵某父母对其一人的赠予,属于赵某的个人财产。(4)赵父主张是借贷款项的,应当承担双方在出资时存在借贷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但赵父主张未举证予以证明,鉴于赵父与赵某为父子关系,仅凭赵某一方的自认,不足以证明出资时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此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将赠予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张某,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案例二

基本案情:

甲(女方)与乙(男方)于20183月结婚,丙系乙的父亲。20184月,甲乙夫妻二人购买41号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房屋首付150万元由丙转账至乙账户再支付给房屋出卖人,转账时未注明借款。后因婚后夫妻二人感情不和,2021年,甲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未获支持。2022年,丙提起借贷纠纷之诉,主张提供购房出资系借款,属于夫妻二人共同债务,要求偿还。甲提供了转账凭证以及一份乙书写的落款2019226日的借条作为证据。乙自认上述款项系借款。甲主张上述款项系父母为购房提供的资助,属于赠予性质。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从情理上进行分析,我国的国情,父母赠与子女买房款项系普遍现象,这是基于子女夫妻关系稳定的情况,可以认为,大多数父母愿意将财产赠予子女及其配偶,但这种赠与是附条件的,即身份关系存续才赠与,身份关系不存续将不愿意赠与。本案的案情来看,丙转账时没有明确款项的性质,故此时不能确认系借款还是赠与,因为赠与需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事后乙出具了借条,基于情理及法理分析均不能否认资金流转双方对款项性质的确认,故认为丙与乙之间系借贷关系更为适宜。

 

上述两个判例可见,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属于何种性质,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1、父母对赠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赠与,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的,属于对夫妻二人的赠与,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2、赠与需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主张赠与一方具有证明存在赠予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的,认定为借贷关系更为适宜。

 

笔者观点

综合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情况,笔者倾向于上述第一种认识,即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赠与。主要基于如下理由:

1、案件的特殊背景: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纠纷通常表现为父母提起民间借贷之诉。尽管其案由为民间借贷,但发生背景涉及到夫妻关系破裂,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资金性质判定问题,无法回避该类案件本质上属于婚姻家庭纠纷。因此,一方面,基于此类案件的特殊背景,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考虑婚姻家庭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另一方面,虽然同为被告,但夫妻已经发生矛盾,夫妻一方的利益往往和作为原告的父母绑定,共同反对另一方,虚假诉讼的可能性高,其做出的对己不利的自认,证明力大打折扣。

2、婚姻家庭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民法典》生效前,根据《婚姻法解释(二)》 22条第2项及《婚姻法解释(三)》 7条可知,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其次,《民法典》生效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就婚姻编的相关规定重新制定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编解释(一)》 )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而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可见,《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依然延续了《婚姻法解释(二)》及《婚姻法解释(三)》的认识,根据《婚姻编解释(一)》 )第29条规定,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认定为受赠的财产。

3、举证责任:

首先,从社会现实来说,父母出资购房时往往是夫妻关系较好的时候,不太注意书面约定,即便出于赠与的意思,转账时通常也不太会直接备注赠与,另一半如果提出要以书面方式明确赠与,又意味不信任对方,从而有破坏家庭和睦之嫌,因而也少有人如此做。故而,要求就赠与的意思表示承担举证责任,实际上脱离了社会现实。

其次,借款的意思表示也是需要证明的,根据案例二中法院分析,我国的国情,父母赠与子女买房款项系普遍现象。如果赠与是普遍现象,而借款现象是特殊情况,主张借款一方背负的举证责任应该是更重的,而不是相反。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第3项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即便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赠与一方,在婚姻家庭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已通过法律规定推定为事实,因而举证责任已经完成。

 

依上述分析,司法实践中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有不同认识,实践中判决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有些法官抱着对父母出资的同情,通过举证责任分配等方式,做出倾向于借贷关系的判决。但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约定不明时,原则上被认定为赠与的可能性更高。在此,笔者建议,出资时就应尽可能明确出资的性质以避免争议。



本网站之内容旨在提供有关华诚的一般信息。本网站之内容不得被视为与访问者建立律师-客户关系,也不视为是为任何具体事宜提供法律意见。网站访问者应向律师咨询以获得专业法律意见。 对于任何争议的特定事实和情况,在没有获得恰当的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之前,本所客户和其他网站访问者不能将华诚网站上的任何信息作为采取行动与否的依据。

© Copyright 2000-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 沪ICP备15028801号 隐私保护 | 用户反馈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1317号

L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