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工作驾驶车辆撞伤同事,被撞者既是工伤又是侵权受害人,用人单位既要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又要承担交通事故赔偿吗?这种“双赔”风险如何破解?
一、典型案例
A快递公司员工甲驾驶配送车送货时,因赶时间超速行驶,在公司门口撞伤正在理货的同事乙。经交通事故认定,甲全责,乙无责。现乙员工经申请被认定为工伤,要求A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以甲员工“职务行为”为由,起诉A公司要求承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此时,A公司陷入“双赔”困境:工伤保险待遇已支付,是否需要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呢?
二、工伤与侵权竞合,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和侵权竞合,需要分情况处理:
01第三人(用人单位以外):可主张“双赔”。
1.“双赔”的依据:根据人损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损害赔偿二者相互独立,不可相互替代,因二者责任性质根本不同:
• 工伤保险:基于社会保险关系,是国家对劳动者的法定保障,具有强制性、福利性,属于公法性质;
• 民事侵权赔偿: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对过错行为的填平性救济,属于私法性质。
2.“双赔”的限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社会保险法并未就除医疗费用以外的其他赔偿项目是否可以双重赔偿作出否定性规定。换而言之,除了医疗费用外,其他损失具有“双赔”的依据。而广州的司法实践一般也支持除医疗费以外的其他损失的“双重赔偿”。
02员工内部侵权:用人单位通常不承担“双赔”。
1.责任主体:
• 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无论事故责任在谁,员工因工受伤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若未参保,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 侵权责任:用人单位(事后可向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当员工因工作原因驾驶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肇事员工的行为可能会被视为职务行为,这时候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承担替代责任。
• 无需“双赔”依据:此时的用人单位既是工伤赔偿责任主体又是侵权赔偿责任主体,出现了用人单位赔偿责任竞合。一个主体基于同一侵权行为遭受两次否定性评价,违反基本的公平原则。
2.承担责任的法律逻辑链条:
(1)涉案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 车主有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车主无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2)涉案车辆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如涉案车辆购买了商业三者险,应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3)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事后向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肇事员工追偿)。
3.本案分析(笔者观点)
本次事故是甲员工驾驶公司车辆在履行A公司的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A公司承担,而乙员工亦是在履行A公司职务过程中产生伤害且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因此,乙员工的损害不属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导致的损害。根据公平原则,由于责任主体均为A公司一人,且乙员工的损害系由A公司的车辆导致的,乙员工仅能要求A公司承担一份赔偿责任,不能主张“双重赔偿”。在(2023)粤01民终25586号案中,法院同样认为,“上诉人系路达公司的员工,路达公司系上诉人的用人单位,并非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上诉人在已向路达公司主张工伤赔偿后,又上诉要求路达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属于重复主张。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无权再要求路达公司对其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正确。”因此,本案的A公司已经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此乙员工不应该再就此损害向A公司主张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建议与结语
公司应严格履行参保工伤保险的义务,并规范公司用车管理,杜绝员工私自用车行为,防止由此引发的争议。此外,公司可适当补充商业保险,以进一步覆盖替代责任风险。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建议优先借助工伤保险化解风险,并注重留存员工职务行为的相关证据,如用车记录、工作安排文件等,避免因无法证明“职务行为”而导致责任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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