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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弃籍税”真的能堵漏吗?——从弃籍税谈双重国籍问题
2022年03月10日 发布人:华诚小编

征收“弃籍税”真的能堵漏吗?——从弃籍税谈双重国籍问题

金易文


一、征收弃籍税提案引发热议


三月阳春,春风送暖,随着全国两会的召开,人大代表们的建议如期而至,并往往引发社会热议。而今年,在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完善税收征管制度,依法打击偷税骗税”的大背景下,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陈晶莹就建议修订《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在弃籍者的税收清缴、个税征管和征管流程等方面加以完善,征收“弃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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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籍税”制度起源于1972年德国颁布的《涉外税法》,旨在为了打击以避税为目的的弃籍行为。而在2008年,美国国会也在“HEART Act 2008”法案中,通过Sec. 877A建立了“按市价计价”(Mark-to-Market Tax)的“弃籍税”计税制度。而相比于已经开征“弃籍税”的发达国家,诚如该代表所言,我国针对富豪移民的税收征管存在漏洞,但这现状实际上也是源于我国《国籍法》的相对严苛的国籍制度,即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存在。

而说到双重国籍,就不得不提到前段时间在北京举办的冬奥会,除了“一墩难求”的冰墩墩外,最火的中国自由式滑雪运动员谷爱凌,但伴随着她在冬奥会上大放异彩的表现,关于谷爱凌及其他归化运动员的“双重国籍”问题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



二、什么是双重国籍?


双重国籍(Dual/Double Nationality)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国家的国籍,即同时具有两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身份。发生双重国籍的现象,称为国籍的积极抵触(Active Conflicts)。 

两个国家根据各自的国内法都认为他(她)是本国公民或国民,在外交上有时被成为“混合国民”(Mixed Subject)。各国国内法对国籍的取得和丧失规定的原则、方式、条件和程序不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通过国内立法确定谁可以成为其国民时可以为所欲为,因为这种立法活动必须受到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拘束,如1930年海牙《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第1条规定:“每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法律断定谁是它的国民。此项法律如符合国际公约,国际习惯及普通成人的关于国籍的法律原则,其他国家应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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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国籍在传统国际法上被认为是一种异常的、会干扰国家正常属人管理秩序的国籍现象。双重国籍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双重国籍的取得既可发生于出生之时(原始国籍),也可以发生于出生之后(继有国籍)。 就出生取得而言,由于血统主义(jus sanguinis)国籍法和出生地主义(jus soli)国籍法的同时适用和不同效果,外国人在采取出生地主义国家中所生的儿童就可以具有双重国籍。同一血统主义的法律适用的结果也可以发生双重国籍;就出生后取得而言,一个人可以因婚姻、收养、父母取得新国籍、准婚生或申请入籍等原因取得另一国的国籍而又未丧失其原有的国籍,也同样可以具有双重国籍。 

而在上述二战后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政治格局的天翻地覆,双重国籍的问题不仅没有被消灭,反而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了双重国籍这一既有现象。随着国际交往的不断扩大,全球人口流动更加趋于频繁,可以预期,双重国籍现象在国际社会中还会长期存在,因此如何处理自然人的双重国籍现象成为国籍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三、世界各国对双重国籍的态度


世界各国对双重国籍承认方式有三种:

1、直接承认

宪法和国籍法规定公民可以有双重国籍,如俄罗斯宪法规定:俄罗斯公民可以拥有外国国籍。

2、间接承认(默许)

宪法和国籍法对于双重国籍没有禁止性条款,按照法律推论,不禁止就是允许。比如美国,爱尔兰,澳大利亚,法国,波兰等等。 

3、有条件有限期承认:比如德国,奥地利、法国、墨西哥等国。

目前世界上约有90个国家,以不同方式程度承认直接、间接或者有条件有限期承认双重国籍。 

4. 禁止双重国籍国家

包括中国,世界上有27个国家完全不承认双重国籍 其他的国家有缅甸、老挝、马来西亚、蒙古、文莱,朝鲜,尼泊尔 古巴等这些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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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对双重国籍的态度及其历史渊源

如前所述,我国是联合国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中唯一一个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根据我国《国籍法》第9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换句话说,我国不承认也不允许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为什么那么多国家承认双国籍,而我国却不承认呢?背后的原因非常复杂,我国实际上经历了从承认到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漫长历程:

1909,清朝政府颁布中国第一部国际法《大清国条例》,明晰表示中国奉行血统原则,不管在哪里出生,只要是中国人后裔,就拥有中国国籍。中国东南沿海地区,闽粤浙因为土壤贫瘠,战乱不断、物资匮乏导致生存艰难,“下南洋”谋生的人越来越多,给东南亚地区地来了大量的华人移民。二战结束后,东南亚华人人数就已经达到了1500万人,而这些华人天生就拥有了双重国籍。为了防止西方国家和平演变,为了防止东南亚国家渗透意识形态和巩固后方,我们和东南亚华人华侨团体建立了非常紧密的联系。

时间来到上世纪70年代,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和中国建交,并要求停止对东南亚一些团体的联系。出于消除误会、解除怀疑、保护华侨,改善与东南亚国家的关系的原因,我国就慢慢开始废除双国籍的进程。印尼万隆会议上,中印签订《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取消了印尼华侨的双重国籍。而中国表示这个政策同样适用于其他国家,希望用这个条约解除东南亚国家的顾虑,随即也停止了对东南亚一些华人团体的支持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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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改革开放伊始的1980年,为了彻底打消这些国家的疑虑,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籍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中国不承认双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五、双重国籍的利与弊


从上述提到的历史渊源来看,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是具有鲜明的历史原因的,而这些历史原因也随着中国这些年的经济发展和国际地位的提高而不复存在了。而另一方面,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且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国家,华侨数量庞大,出国人员众多,公民涉外婚姻数量也与日俱增,而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日益增长,渴望入籍归化的海外华人乃至外国人越来越多。因此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有必要审视如何正确处理中国公民可能产生的双重国籍问题,而重新权衡利弊也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双重国籍带来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承认双重国籍有利于吸引人才与海外侨民以提高国际竞争力。一个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能够更加方便地在全球范围内活得有价值的经济、社会自愿,更能吸引海外的资本,引进海外优秀人才、技术和管理经验,从而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 对整个国际社会来说,承认双重国籍在某些方面也符合国际利益的需要。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国际交往增加,跨国人员流动日趋频繁的大背景下,承认双重国籍有利于对国民全力进行全面、有力的保护,有利于减少国际社会中人权受到损害而得不到救济的现象,也有助于构建各国为解决国籍冲突问题、保护人权而平等交流协作的平台,从而维持国际环境的和平与安宁。


第三, 对于双重国籍人来说,能给他们提供更多就业、投资、置办不动产、旅行签证等方面的便利。如在一个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其海外侨民的合法权益就难免会收到一定的不利影响,例如对回国签证的有效期和停留期的限制,就业许可的限制,投资经营、办理房产的繁琐批准手续,子女入学时作为“外国学生”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等等。


相对地,双重国籍作为一种不正常现象,对双重国籍人及其国籍国确有一定的不利影响,但上述不利影响相对可控,且均可以通过一些方法解决或减轻其影响:

第一, 具有双重国籍的人同时处于两个国籍国的属人管辖权之下,他们都有权要求这个人效忠,而这个人对其两个国家都有服兵役的的公民义务,因此如果这两个国家之间宣战或者在战时作为敌对国,那么这个人就面临不可调和的义务冲突,无论在哪一方服役参战,都将被另一国视为叛国。但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虽仍存在一些局部的双边冲突,但国家间的战争权已被联合国废弃,国家间的友好往来、平等互利还是世界外交的主题,双重国籍带来的忠诚义务冲突相对减少,上述因双重国籍导致的问题已经不大可能发生了。


第二, 具有双重国籍的人的两个国籍国都有权对该人实行外交保护,这就产生了国家管辖权与保护权的冲突。对于双重国籍人的外交保护问题,最著名的当属梅盖案。其裁决结果和裁决理论确立了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准则:处理双重国籍人的两个国籍国之间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冲突,使用实际国籍国原则,对目前双重国籍外交保护权冲突的解决具有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第三, 对于一个国家的海外流亡犯罪分子,如果他具有双重国籍并且身处于他其中一个国籍国,并且长期居住,那么根据实际国籍国原则,他的另一个国籍国也即犯罪发生地所在的国家就很难对其进行引渡。对此的解决办法有二,一是国籍国之间签订关于引渡的双边条约,但其操作难度较大并且适用范围较窄,二是运用联合国《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第6条对相关滥用外交保护权案件的判例,这也是将来国际上引渡双重国籍罪犯的发展趋势。




六、是否应该重新审视双重国籍?


回到文首提到的谷爱凌双重国籍问题,谷爱凌自愿放弃美国国籍,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并得到批准后,对于中国政府来说她就是中国籍,但事实上她仍持有美国护照。即使中国政府不承认她除了中国籍之外其它国籍,但事实上仍无法改变她具有双重国籍的事实,这种不承认也无异于鸵鸟心态,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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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到本文的初衷——弃籍税,有人会担心承认双重国籍后,弃籍的人数就大量减少,就无法征收“弃籍税”了。但这种看法实际上颠倒了因果关系,征收“弃籍税”的目的就在于减少弃籍人数,如果可以通过其他方法与“弃籍税”结合减少弃籍人数,实际上是增强了“弃籍税”的设立目的;另一方面,国际实践也表明,承认双重国籍与征收“弃籍税”也并不冲突。如上文提到的设立了“弃籍税”的两个典型国家:德国自2000年1月1日起德国新国籍法实施生效,对原国籍法做了较大的修改与补充,改变了过去单一根据血统原则确定国籍的做法,引入了出生地原则,有限期的承认双重国籍,并且进一步简化了外国人入籍的手续。美国虽不鼓励双重国籍,但它还是承认双重国籍在美国的存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不承认双重国籍的硬性规定。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自然规律的反映,是科学性和先进性的统一。这种科学性和先进性不仅体现在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能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革与创新,确保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也体现在善于借鉴外国法律的成功经验。因此,笔者认为,因时制宜地修改《国籍法》,承认双重国籍,吸引优秀人才归化,同时与“弃籍税”结合,“疏堵结合”地减少人才和资本流失,才是我国新时代国籍法律应有之义。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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