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与出版物
公司法研究 | 公司欠债、股东“认缴未实缴”,钱该找谁要?
Fri May 08 13:47:00 CST 2026 发布人:华诚小编

阅读前言


公司欠钱还不上,股东认缴的出资还没到期,能不能让股东提前掏钱还债?

股权已经转让的前股东,还要不要背锅?

今天用广西鹿寨法院一起真实生效判决,把认缴制、出资加速到期、瑕疵股权转让这三件事一次性讲清楚。看完这篇,你就知道:

公司欠债、股东没实缴,到底该告谁、怎么告、能不能赢。


1、真实案例:

18万货款,执行终本,股东全是“认缴”


案情:


广西某商贸公司(债权人)→贸易公司(债务人)欠18万货款+利息

法院判决生效→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终本

贸易公司注册资本380万,认缴到2050年,全体股东一分钱没实缴

股权还转过一次:前股东毛某某→转给现股东赵某某、陆某某


债权人怎么告?

直接把现任股东+前任股东一起告,要求:

赵某某在285万未出资范围内

陆某某在95万未出资范围内

毛某某在186.2万未出资范围内


对公司还不上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告怎么辩解?

赵某某:债是公司的,跟我无关

毛某某:我2022年就退出了,债务2023年才发生,我不担责

陆某某:没来开庭,不答辩


2、法院判决:

只认现任股东,前股东不担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24)桂0223民初1503号判决:

赵某某在285万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陆某某在95万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驳回对前股东毛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3、核心普法:

3个关键问题,法院一次说透


问题1:认缴期限没到,为什么能让股东提前掏钱?

这就是法律上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法院明确:

认缴制下,股东本来享有期限利益,没到期可以不缴。

但一旦出现下面这种情况,期限作废,必须立刻实缴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穷尽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

本案刚好踩中:

终本裁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问题2:前股东已经把股权卖掉,为什么不用担责?

这是本案最有价值的裁判规则:

出资期限没到就合法转让股权,转让时公司没破产、没欠债,原股东不担责。


法院给出3个硬核理由:

1.转让时公司正常经营,不具备加速到期条件,股东受期限利益保护

2.股权转让是自愿合法,没有恶意逃债

3.债务发生在退出之后,不能让退出的人承担无法预见的责任


一句话总结:

加速到期的责任,只找“加速到期时”的在册股东。


问题3:新旧《公司法》怎么衔接?法院为什么不溯及既往?

本案发生在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前


法院严格遵守:

法不溯及既往

  • 不把新法规则强加给按旧法合法做事的人

  • 用《九民纪要》+旧司法解释裁判,不破坏商事主体合理预期

  • 这也和后来最高院关于第88条不溯及既往的批复完全一致。


周律分享


一、债权人怎么追债最有效

拿到生效判决

申请执行→拿到终本裁定

直接起诉未实缴的现股东,主张出资加速到期+补充赔偿

告前股东要谨慎:必须证明转让时就恶意逃债


二、股东风险在哪里

认缴不是不缴,公司欠债还不上,你要在未出资金额内兜底

出资期限越长、金额越大,风险敞口越大

想转让股权避责:必须在公司健康时转让,不能临危甩锅


三、股权转让避坑

未届期股权转让合法,但出资义务一并转移

受让人要查:认缴金额、期限、是否实缴、公司负债

转让人要留证:转让时间、对价、工商变更、公司经营状况

四、加速到期认定标准

终本裁定=最强证据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

→满足即加速到期。


本网站之内容旨在提供有关华诚的一般信息。本网站之内容不得被视为与访问者建立律师-客户关系,也不视为是为任何具体事宜提供法律意见。网站访问者应向律师咨询以获得专业法律意见。 对于任何争议的特定事实和情况,在没有获得恰当的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之前,本所客户和其他网站访问者不能将华诚网站上的任何信息作为采取行动与否的依据。

© Copyright 2000-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 沪ICP备15028801号 隐私保护 | 用户反馈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1317号

L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