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与出版物
明降实升假优惠,价格欺诈几时休? ——以案析法《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Fri Oct 08 11:48:00 CST 2021 发布人:发布人:华诚小编 下载PDF文件

明降实升假优惠,价格欺诈几时休?——以案析法《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金易文


去年,一篇《外卖骑手,困在算法里》引发了大家对于外卖平台压榨骑手劳动力的关注,然而外卖平台怎么会仅仅满足于对内压迫,对外忽悠也不带手软的。读者如果常用外卖平台,一定对其上面眼花缭乱的优惠见怪不怪,只是这其中有多少真优惠,多少是掩人耳目,明降实升的“假优惠”,就不得而知了。

image.png

随着外卖平台上商家数量的增加,竞争愈发激烈,这种“假优惠”也越来越常见,甚至出现过一碗白米饭原价50元,打0.4折后售价2元这种令人无语的操作。对此,商家表示“折扣大平台会给流量”,而平台则表示“外卖商品价格是商家根据自身营销需求自行设置”,这一手踢皮球的传接配合,不进国家队可惜了,似乎用户对他们而言只是贡献金钱的母猪,商家、平台定什么价都得受着。

image.png

而就在今年上半年,事情似乎有了转机:某外卖平台新增一条行政处罚,处罚事由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处罚结果为罚款50万元,处罚单位为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image.png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记载,该平台开展促销活动,利用其自行开发产品工具,将符合活动要求的商品或服务集合到相应的活动专区内,并使用“一折”、“五折” 的明确的折扣促销幅度的宣传用语,消费者通过正常操作进入该活动专区内浏览,活动专区内的商品或服务均明示价格和折扣促销幅度,但呈现给消费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折扣幅度不同于当事人所宣称的折扣幅度。说人话就是采用了拉高原价再划掉的操作,给消费者带来一种打折幅度很大的错觉。

上述行为被认为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五项“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 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

 

一、价格欺诈无处不在

“天下苦外卖平台久矣”,似乎大家印象中这种价格欺诈的伎俩全都来自于外卖平台,但在外卖平台之外,实施着同样行为的线上线下的机构也不在少数,浮夸虚假之风不可谓不盛行,如前段时间被国家重拳出击的K12教育机构,向来野蛮生长惯了的他们在虚假价格宣传方面也“内卷”到了一个境界,如此前被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曝光的几家教育机构:

(一)上海卓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哒哒英语)

哒哒英语在其官方App、微信小程序销售课程时,分别标示“<¥980半价限时抢>畅享(想)原价1960元”、“90天欧美外教课程¥599.00 ¥800.00”、“DaDaTV半年卡 182天AI互动课萌卡会员原价2088元¥499.00 ¥2088.00”等内容。

(二)上海掌小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掌门1对1)

掌门1对1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网站销售课程时,分别标示“老师为您准备了一套[免费公开课] 原价1299元,今日限时0元领”、“老师为您准备了一套[新学期开学备考资料包] 原价599元,今日限时0元领”等内容。

(三)上海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上海)有限公司(华尔街英语)

华尔街英语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销售课程时标示“原价399RMB,现在购买仅需3RMB”、“原价399RMB,现在购买仅需9.9RMB”、“原价1688RMB,第24期训练营9.9RMB”等内容。

(四)上海精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精锐教育)

精锐教育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销售课程时标示“¥0.10 价格¥1288”、“原价¥2800的常规寒假班 限时秒杀111元/科(语数英三科)”、“原价¥4200的常规暑假班 限时秒杀199元/科(语数英三科)”等内容。

 

上述教育机构展示的相关课程均未以标示的原价或划线价进行过交易,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二、《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横空出世

为何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会行动频繁?为何会选取如此多的典型企业“开刀”?是人性的光辉还是道德的胜利?其实都是因为新修订的《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去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最新修订通过的《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条例》依据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做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尤其是针对混淆行为、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妨碍破坏网络产品或服务等近年来出现的新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将对线下和线上经营者的合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继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2019年两次修订后,基于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实践,《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成为近年来全国首个完成新一轮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地方性法规。细究《条例》,可以发现其针对性地对目前执法工作中的难点痛点问题进行了对症下药:

(一)对互联网经营中的混淆行为做出细致规定

首先,《条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独特形状、节目栏目名称、企业标志、网店名称、自媒体名称或者标志、应用软件名称或者图标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这一项条款,明确指向互联网中的擦边球现象。由此,“网店”、“自媒体”、“应用软件”等常见的名词,作为保护客体的载体长期存在,此次《条例》的修订则进一步将其正式纳入到法律法规体系,成为在法律上具象化的明确概念。

举例来说,当我们使用带有搜索功能的App(如淘宝、京东乃至抖音、快手、B站),通过关键字搜索一些店铺名或大V名时,会同时跳出很多与之名字相近、头像相似、内容相仿的“高仿号”,给普通用户带来使用体验上的困扰的同时,也蹭了上述店铺和大V的流量,进而构成了侵权。

image.png

在《条例》出台之前,被侵权方通常利用《商标法》来维权,如果没有注册商标,则需要对自身主体“有一定影响力”进行举证,维权成本高、证明责任大。在这种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经营活动中,打击类似“高仿号”的擦边球行为证据要求高、司法流程长,相比抖音这类短视频平台热点“短平快”的特点,原有的维权手段已然无法适应。

而在《条例》的出台后,上述拥有有一定影响力的互联网标识的店铺和大V,即便还未注册商标,也可以通过《条例》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被“高仿店”、“高仿号”蹭走流量。

(二)列举了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多种情形

其次,《条例》对“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情形做了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二)忽略前提条件、必要信息使用或者不完全引用第三方数据、结论等内容的;

(三)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作为定论事实的;

(四)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宣传的;

(五)其他足以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以上条款为“引人误解”的判定提供了参考标准,使消费者和相关公众就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问题的维权变得更加有据可循。

(三)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将被追责

最后,《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实施帮助其他经营者对销售数量、用户评价、应用排名、搜索结果排名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虚假交易、虚构评价、伪造物流单据、诱导做出指定的评价;

(二)为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提供组织、策划、制作、发布等服务以及资金、场所、工具等条件;

(三)其他帮助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该项条款主要针对了“竞价排名平台”、“点评网站”、“刷单公司”、“代运营公司”等主体的刷单、竞价排名等行为以及组织策划、提供物质支持等其他帮助行为,明确了实施上述帮助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就让笔者不得不联想到前几年掀起巨大波澜的“魏则西”事件,以及被牵扯出的“莆田系”百度推广事件,彼时在百度的搜索结果竞价排名中存在大量虚构医疗专家、夸大诊疗水平的“莆田系”医院及医生的不实宣传,导致患者接受高价而无效的医疗服务、耽误治疗,而百度作为推广平台,几经波折,却最终没有承担应有的责任。而根据《条例》的新规,今后对于这类虚假宣传行为,推广平台亦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image.png

三、笔者想说:

网络领域已成为商业竞争的主战场之一,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之间的竞争毫无底线可言,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尤其是上海地区,网络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亦将长期保持高压态势。

从监管广度上来说,上海地区的执法机构已实际采取领先的监管方式,综合运用网络/平台监测、广告监测、线上投诉举报分析、电子数据取证等方式广泛收集违法线索,处理流程也较此前高效;从监管深度上来说, “打蛇打七寸”,《条例》的规定也能紧抓企业要害,将成为悬在企业头上的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

因此,笔者建议,企业的经营中如有涉及线上业务推广的,应高度关注线上领域广告宣传的合规管理,将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扼杀于企业合规管理流程中,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处罚风险。

 

 


本网站之内容旨在提供有关华诚的一般信息。本网站之内容不得被视为与访问者建立律师-客户关系,也不视为是为任何具体事宜提供法律意见。网站访问者应向律师咨询以获得专业法律意见。 对于任何争议的特定事实和情况,在没有获得恰当的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之前,本所客户和其他网站访问者不能将华诚网站上的任何信息作为采取行动与否的依据。

© Copyright 2000-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 沪ICP备15028801号 隐私保护 | 用户反馈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1317号

L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