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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典型案例解析(2)——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
Thu Jul 07 10:09:00 CST 2016 发布人:华诚小编

专利无效典型案例解析(2)——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

  张碧珂

 

一、关于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审查指南中指出,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即二者的概念是等同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接下来,笔者将结合具体案件进一步阐述有关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

 

二、无效案件简介

请求人于2015年09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名称为“真空吸尘器”的第201110293774.4号发明专利(以下称为“涉案专利”)无效。经过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3月作出No.28603号无效决定,以该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宣告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在针对该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请求人也同时以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为理由同时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虽然该无效宣告理由在无效过程中未得到复审委合议组的认可和支持,但是,仍然可以结合该案对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进行简单剖析:

I)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记载如下:

“1.  一种杆式真空吸尘器,包括手持式真空吸尘器,该手持式真空吸尘器附接到细长的刚性硬管的一个端部并且流体连接到设置在所述硬管的另一个端部的吸尘头,其中所述吸尘头经由机械转向耦合器连接到所述硬管,所述机械转向耦合器用于当所述硬管绕硬管轴旋转时在平行接触地面的平面内使所述吸尘头转向,其中所述手持式真空吸尘器包括手枪式握柄且包括气旋分离系统,该气旋分离系统具有切向入口,且所述硬管将所述手持式真空吸尘器流体连接到所述吸尘头,且所述硬管与所述切向入口轴对准。”

II)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机械转向耦合器用于当硬管绕其轴旋转时在平行接触地面的平面内使吸尘头转向,在说明书中仅提供了两个实施例,通过这两个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见到所有能实现该功能的实施方式都能应用于该技术方案,且上述功能性限定的特征也并非用结构特征进行限定。因此,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合理地概括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见的技术范围,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III)无效审查决定的主要观点:

经过请求人、专利权人参加口头审理,复审委合议组认为:

针对请求人的主张: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是指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到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多个实施方式概括而成,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

具体到本案,说明书第[0012]-[0013]段记载了描述“可以使用任何合适的机械转向耦合器。具体地,机械转向耦合器可以配置来约束硬管和吸尘头绕硬管轴共旋转,同时允许硬管和吸尘头绕与硬管轴不平行的轴相对旋转。吸尘头和硬管可以耦接以沿可旋转的嵌接或经由肘接相对旋转。”具体实施例部分第[0034]-[0038]段、附图3-4以及第[0042]-[0048]、附图5、6详细阐述了机械转向耦合器的具体结构,即说明书附图3-4所示的肘接链接颈部分25和说明书附图5-6所示的嵌接链接颈部分250。

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本专利的机械转向耦合器的工作原理,即约束硬管和吸尘头绕硬管轴共旋转,同时允许硬管和吸尘头绕与硬管轴不平行的轴相对旋转,最终实现在绕硬管轴转动硬管时使得吸尘头在地面的平面内可以转向。实施例1中的硬管轴为C轴,吸尘头与硬管相对于不平行且横向垂直于C轴的A轴相对旋转,实施例2中硬管轴仍为C轴,吸尘头与硬管相对于不平行且纵向垂直于C轴的E轴相对旋转。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了选择哪些不与C轴平行的轴以及哪些连接方式,以使得吸尘头和硬管相对旋转且同时可以实现当所述硬管绕硬管轴旋转时在平行接触地面的平面内使所述吸尘头转向,例如任何与CB轴形成的平面垂直的轴,任何与CD轴形成的平面垂直的轴等等,吸尘头与硬管的转动连接可以是枢接、卡接等连接方式。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的基础上可以概括得出包含机械转向耦合器特征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本专利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三、案件浅析

通过上述案例,笔者认为:在专利申请与无效过程中,评价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不能仅依据说明书的文字部分和/或附图明确记载的技术内容来判定。正如上述案例中合议组的评定,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到的技术方案。并且,针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的书写过程中,往往无法穷尽所有的实施方式,为了保证权利要求书的清楚、简洁,通常只在说明书中描述具有代表性的两三个具体实施方式来公开发明的实施过程。但是,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应仅限于说明书中记载的这两三个具体实施方式,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基础上,合理的推测出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覆盖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的技术方案应当认定为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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