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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九层妖塔》著作权纠纷案一审判决看保护作品完整权何去何从
Mon Sep 19 17:22:00 CST 2016 发布人:华诚小编

从《九层妖塔》著作权纠纷案一审判决看保护作品完整权何去何从

 

 汪华韵

 

若不是“天下霸唱”张牧野起诉电影《九层妖塔》侵犯其就《鬼吹灯》系列作品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仍然“深在闺中人不知”。而随着该案一审认定《九层妖塔》不侵犯“天下霸唱”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这项权能更显得有些“鸡肋”。

 

首先,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权人身权,若该项权利被侵犯,作者可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但无法获得赔偿。其次,与同属著作权人身权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相比,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范围又显得狭窄而模糊。发表权用于决定作品是否进入公众视野,虽然受限于“一次用尽”(正如秘密一旦公开便再也无法隐藏),却可算是生杀大权;署名权用于指明作品来源,为作者和作品建立紧密联系;修改权则禁止未经授权的删改,保障了作品的“纯洁性”。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似乎与修改权的保护范围有所重叠,且何为“歪曲”何为“篡改”着实不好拿捏。

 

审判实践方面,笔者通过“保护作品完整权”关键字仅检索到寥寥数案。案例中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诠释亦可套用于修改权,不能体现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核心内涵。1996年,F作家因其小说改编的电视剧篡改剧情和人物设置为由主张保护作品完整权,最终法院以F作家拍摄期间长达半年未提出异议,以及未举证证明电视剧对小说的改编已达到歪曲、篡改的程度而判决F作家败诉。适用条件如此苛刻,让保护作品完整权更加无人问津。对F作家一案,有学者认为,对关键人物及关键情节的改动,已经改变了原作所要表达的思想、感情,特别是改变原作批评的对象,有可能导致作者声誉受损。

 

随着“IP”概念的爆红,类似《九层妖塔》案经授权改编的作品与原著大相径庭、得到负面评价的情形越来越多。《九层妖塔》案中,一审法院出于利益平衡考虑,认为作者应当容忍作品在一定范围的改动和再创作,这本无可厚非。但通常对改编权的授权是概括的,原著作者并不清楚原著会经历何种改编,一味要求原著作者容忍似有不公。另一方面,一审法院认为“作品发表后公众能知晓原著作品的全貌,此时应当重点考虑被诉作品是否损害原著作者的声誉”,笔者亦觉不妥。改编作品的灵魂仍然是原著,否则改编者大可独立创作,何必为获授权大费周章。改编作品和原著紧密联系,可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质量欠佳的改编作品不但会使熟悉原著的公众产生抵触情绪,也会对不熟悉原著的公众造成先入为主的不良印象。例如,笔者从小爱看《黑猫警长》动画片,黑猫警长正义化身的形象在内心不可动摇。忽见同名网剧《黑猫警长》,黑猫警长脑满肠肥、手段毒辣,警匪无间。笔者并不会将原著和网剧混淆,但恐怕仍会受到巨大精神伤害,立时吐出一口老血,对《黑猫警长》的喜爱一去不复还。

 

艺术创作蕴含了作者的志趣和情感,传递了作者的价值观,使其具有独特的审美意义。一方面,作品本身包含的精神价值、作品声誉背后潜在的经济价值以及作品中人物所体现的“虚拟人格”都有进行保护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又要允许和鼓励意思自治下的授权改编为作品注入活力和天马行空的想象力。在著作权诸多权能中,唯有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作品思想提供了一定保护,这一独特设定使得这项权能富有潜力,最适合用以平衡作品精神和经济价值的冲突。

 

笔者认为,未来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可主要调整原著与经授权改编作品之间的关系,并设置如下保护机制:

一、    改编者对作品关键人物和关键情节进行改动,须征得原著作者同意;

二、上述情况下,原著作者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逾期视作同意;

三、    改编内容如违反公序良俗,原著作者表达异议不受合理期限限制;

四、    原著作者一旦同意某项改动,则不可撤回该同意;

五、    出于利益平衡,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可以是修改、删除、替换相关内容;在改编作品醒目位置发布声明;不得宣传与原著的联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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