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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能否对融资租赁物价款主张优先受偿
Fri Oct 27 13:33:00 CST 2023 发布人:华诚小编

出租人能否对融资租赁物价款主张优先受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参照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不过,此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这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争议。

一、出租人对租赁物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已办理所有权登记

首先,应该注意的是,只有在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情形下,才会可能主张对租赁物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承租人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依约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作出选择,或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以租赁物拍卖、变卖价款受偿,或请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换言之,在出租人选择以租赁物价款(优先)受偿时,实际是放弃收回租赁物的权利。

其次,对租赁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依法办理登记,使租赁物具有担保物权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当事人未在法定的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登记,主张该担保具有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出租人要对融资租赁物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融资租赁合同以及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是出租人的权属信息均已在有关登记机构(如,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等)依法办理登记,如此,租赁物具有担保物权效力。

参考案例

(2020)沪74民初3458号民事判决:至于出租人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六十三条,“非典型担保中,当事人未在法定的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登记,主张该担保具有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等规定,出租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融资租赁合同及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已经办理登记,且相应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作用……因此,法院认为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及租赁物的登记应自2021年1月1日起发生物权效力,原告在系争租赁物上享有的优先权利顺位亦可根据该时点进行排列确定。


二、自物抵押情形下出租人对租赁物价款的受偿权

融资租赁合同下,虽然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但因为占有、使用的实际主体是承租人,所以出租人为防止承租人擅自将租赁物向第三人转让而使第三人善意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所以出租人会要求办理抵押权人是出租人本身的抵押登记。这就是通常意义上的自物抵押。    

(一)观点一:出租人在自物抵押情形下对租赁物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裁判 

该观点认为,出租人就租赁物价款优先受偿的主张不予支持,主要是认为这与融资租赁交易性质相矛盾,因为进行自物抵押的初衷不是为了实现担保物权,出租人不具有抵押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防第三人善意取得。持有该观点的人民法院则一般会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出租人基于租金加速到期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时,有权要求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受偿”规定作出裁判结果。

参考案例

(2022)沪0112民初22028号民事判决:关于原告要求处理租赁车辆的请求。……根据物权理论,抵押权是他物权,所有权人无法成为抵押权人。原司法解释中的自物抵押制度系在统一登记制度尚未建立时,车辆登记于承租人名下且被承租人占有的情况下,为防止第三人善意取得、保障出租人所有权而设。因此,原告不能行使抵押权。

(2021)渝0192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并未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违背当事人合理预期,故,本案应适用该条规定,原告有权对案涉车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受偿。


(二)观点二:出租人在自物抵押情形下对租赁物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裁判

该观点认为出租人对自物抵押物价款优先受偿则是基于对出租人债权实现的保障,同时也符合租赁物办理抵押登记即产生担保物权公示效力、出租人因此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

参考案例

(2021)苏0591民初4343号民事判决:涉案融资租赁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各方均应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享受并承担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现原告已按约提供租赁物,被告余辉波亦应按约付款,其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向原告支付租金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已到期未付及未到期租金……对原告要求以被告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雪佛兰牌汽车实现抵押权的主张,因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准予,原告有权对上述租赁物进行拍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021)京0105民初31084号民事判决:关于X公司能否主张对租赁物拍卖、变卖价款对优先受偿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X公司有权请求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进行受偿,因涉案车辆已抵押登记在X公司名下,故X公司主张对涉案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院予以支持。

结 语

笔者建议出租人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前作好租赁物登记信息查询工作,及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同时对租赁物所有权及(或)抵押权按规定在前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车管所(针对机动车)、民航局(针对民用航空器/飞机)等办理相关登记。这不仅能起到对抗善意取得的公示效力,而且在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时有权就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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