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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设计
Mon Mar 05 13:07:00 CST 2018 发布人:华诚小编

企业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设计

黄剑国  曹衣晖

2015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对职务发明制度做出了进一步部署,强调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可见职务发明制度日益成为企业提升自身科技竞争力的重要工具。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部分企业未对职务发明的奖酬制度做出详尽有效的规定,导致职务发明纠纷仍屡见不鲜。因此,完善企业职务发明奖酬制度对于企业规避此类法律风险有重要意义。


一、企业建立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作用

第一,企业建立职务发明奖酬制度有利于确定职务发明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明人在研发技术时,通常对于其所拥有的权利,通常是所应享有的奖金与报酬并不知晓,企业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可以让发明人明确其所应获得奖酬的数额、方式、时间,在研发前就与发明人明确权利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将有效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第二,完善的职务发明奖酬制度有利于统一企业内部职务发明奖酬的标准。在实践中,企业所需解决的一大问题是怎样使对于企业有同等创造价值的各项发明获得相同标准的奖酬。发明质量及产生的效益越高,发明人所应获得的奖酬也越高,那么如何衡量质量及效益的高低,需要由企业制定一定的标准加以规制。

第三,有利于减少职务发明奖酬的相关纠纷。近年,职务发明奖酬纠纷存在增长趋势,一部分原因是职务发明在专利中的占比量明显上升,2004年职务发明的占比量为40%,而2015年达到了70%,整个职务发明占比量的提升会不可避免地导致纠纷的产生。另一方面,部分企业缺少完善的职务发明奖酬制度。此外,各种民办企业、外资企业数量增长。由于原先国有企业的员工任职大多为终身制,在企业内发生职务发明纠纷的概率较小,而现在由于企业性质的日趋多元化,人员流动性增大,员工离开企业后则可能发生纠纷。因此,如果企业本身制定了职务发明的规章制度,企业与发明人之间有一定的预期,就能有效避免日后由于奖酬数额争议而产生的诉累。。

第四,有利于避免在发生争议时适用法定奖酬支付标准。企业自身与发明人所约定的奖酬金额可以低于法定标准,如果存在此种约定,就可有效避免在法院审理这类奖酬纠纷时,直接采用法定标准的情况。因为法定标准目前只规定了最低数额,但如果企业实际使用专利获得的收益极高,那么采用法定标准所需支付给发明人的报酬同样是高昂的。

最后,有利于构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此种制度包含企业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及企业在研发阶段保护发明人的权益,建立完善的职务发明奖酬制度能提升发明人的发明创造积极性,这也是对企业利益的间接保护。

 

二、职务奖酬的相关法律规定

1、职务发明的形式特征

首先,职务发明的相关法律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所规制,其包含对象共有三种: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及发明。如果奖酬所涉及客体为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部分,则由职务技术成果奖酬制度所调整,此与职务发明奖酬制度存在一定区别。但当上述技术或秘密后又成功申请专利,则适用职务发明奖酬制度。

其次,职务发明须是中国境内的发明状态,这包含两层含义:第一,职务发明在中国境内完成,并在中国成功申请;第二,职务发明在中国完成,并在外国成功申请。

2、职务发明奖酬的权利及义务人

职务发明的权利人为发明人和设计人,即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因此企业的管理人员、为职务发明提供帮助的辅助人员均不是职务发明的权利人。

法律规定,职务发明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因此对于奖酬,被授予专利权的雇主拥有当然的义务。但在实务中,会遇到被授予专利权的人或单位并非雇主的情况,法院对于此类特别的案例可能会以其他标准认定。

3、奖酬的类型

奖酬包含两部分内容,奖金与报酬。奖金的支付前提是:发明被授予专利。报酬的支付是以专利的使用为条件,上述实施包含三层含义:自行使用专利、许可他人使用专利和转让专利。只要实施了这三种具体行为中的任何一个行为,就需要对发明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4、奖酬的支付标准

奖酬的支付标准包含约定及法定两种标准。约定标准有两种形式,第一种通过企业在规章制度中做出规定;第二种是通过企业与发明人签订具体的协议,即协议约定。

在法定标准下,奖金的支付标准为:发明专利不少于3000元,外观设计及适用新型不少于1000元。报酬的支付标准为:在自行使用专利条件下,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为每年营业利润的2%,外观设计为每年营业利润的0.2%;在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条件下,三种职务发明形式都为使用费的10%;在转让专利条件下,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其报酬制度,但由于转让专利性质上与许可他人使用相似,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转让专利的报酬标准采用许可他人使用专利的标准,即提取转让费的10%。

 

三、职务发明奖酬制度设计的考虑因素

第一,企业是否要制定职务发明奖酬制度要综合考虑自身情况。大型的研发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职务发明奖酬制度,而中小型服务类企业或销售类企业,由于其本身没有大量技术研发的成果,则可以选择不制定职务发明的奖酬制度,而是与发明人进行个别协议约定。

第二,企业制定职务发明奖酬规章制度的程序须合法。法院在审查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时,程序的合法性占较大比重。如果依照最严格的制定程序,规章制度需要符合公司法及劳动法的规定。在实务中,法院在考量规章制度合法性时,会要求企业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并做到公示公开,如果企业在制定奖酬制度过程中存在上述程序,即可被认定为合法。

第三,制度内容的设计须具体详细。首先,企业所制定的奖酬制度是否有溯及力?对于此问题如果没有明确,通常认定该制度只规范未来的职务发明行为。其次,奖酬制度是否涵盖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权利?第三,奖酬的支付程序、支付方式和具体数额需要有明确规定。其中,支付的方式可以不仅限于现金,股权甚至出国培训的机会都可成为奖酬的内容。关于支付的数额,对于奖金的数额通常使用固定数额,而报酬的数额也推荐使用固定数额。但企业在确定固定数额具体值时,需要根据使用专利所获得收益的不同情况,分类制定数额标准,或者制定一定的计算公式以最终计算报酬数额。需要提醒的是,如采用计算公式,法院在判断该计算公式是否合法合理时,会要求企业必须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最后,无论企业如何制定职务发明的奖酬制度,都不应当忽略发明人本身依据法律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发明人拥有凭借其发明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这是确定无疑的,企业不得做排除这种权利的约定。

 

综上,职务发明的奖酬制度对于企业保护自身权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企业是否能够制定规范、有效的规章制度,是其贯彻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重要因素。

 

(根据黄剑国律师于2017年第五届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演讲录音整理成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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