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室逃脱剧本杀,分级审查要立法?——浅析密室逃脱、剧本杀的监管现状和建议
金易文
时间来到三月,春暖花开,今年也是全国两会之年,金句不绝于耳,其中有一条引起了笔者的注意,那就是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云南省委副主委李孝轩建议将密室逃脱、剧本杀等公共产品纳入立法、修法监管范围。
这位李委员认为,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青少年心理问题发生率、精神障碍患病率逐年上升,凸显出青少年专业化服务供给不足,突出问题表现在一些新兴业态诱发新隐患。一些剧本杀企业经营项目中掺杂着异世界、恐怖、血腥暴力、人格分裂、灵魂附体等不健康元素,很多未成年学生沉浸其中,导致部分青少年产生严重心理障碍,甚至诱发犯罪。为此,他建议将密室逃脱、剧本杀等公共产品纳入立法、修法监管范围,建立前置审查、限制性分级机制,及时跟踪监测,支持打造益智类、法律推理类、主旋律类娱乐产品。
对于李委员的提案,你问我支不支持,我当然是支持的。作为了密室逃脱和剧本杀的浅度玩家,阻碍笔者深度参与的绝不是笔者年龄太大了,而是密室逃脱和剧本杀确实存在一些问题。鱼龙混杂的从业生态、「割韭菜」导向的粗制滥造等乱象正在威胁着密室逃脱和剧本杀行业的健康发展。一方面,上达天庭的提案,表明了密室逃脱和剧本杀行业的社会影响和市场关注已经到达一定的水平,因而在立法监管层面进一步建立人员准入资质、行业准入门槛,过滤掉一些「用心不纯」的从业者和企业,于营造风朗气清的行业环境是有利无害的。
另一方面,立法为行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回应了「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的问题。推动立法能够从内容审查标准、游戏许可形式等层面,将例如本来处于模糊地带的、一些悬于是非之间的问题加以明确,将设计者、经营者的试错成本大大降低。
虽然说,被纳入立法是一个行业走向规模化、规范化的开始,但是笔者认为,立法工作牵一发而动全身,不能仓促而动,也要遵循基本的规则,并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
一、是否一定要立法?
不同于密室逃脱、剧本杀刚出现时的一片混沌,这几年监管部门也并未缺位,对于密室逃脱、剧本杀中的几项突出问题,监管确实在推进;而法律也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上述问题,现有立法中也早已有相应的原则性规定。
1、 安全保障义务
针对密室逃脱、剧本杀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了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未成年人保护
针对未成年人参与密室逃脱、剧本杀的限制和保护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3、剧本审查
针对密室逃脱、剧本杀的剧本管理、审核问题,去年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五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就已经将“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新业态纳入管理,其中重要的一条实行告知性备案,即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将经营场所地址以及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名称、作者、简介、适龄范围等信息,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报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而在上述《通知》中,针对安全保障义务和未成年人保护,也多有着墨:《通知》要求,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火灾风险自知、自查、自改,提高紧急情况下的组织疏散逃生和初起火灾扑救能力,切实履行安全提示和告知义务,引导消费者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保障安全运营。另外,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设在居民楼内、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等地;此外,《通知》强调,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
二、现有立法已经无懈可击了?
非也。《通知》的问题是,效力层级不够,仅仅是一个部委发布的通知,甚至连规范性文件也算不上,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而现行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也存在较大的完善空间。
因此,笔者认为,监管升级是必要的,但是饭要一口一口吃,是不是可以考虑由文旅部联合相关部门,先出一个部门规章,如此便能让执法部门做到有法可依,动不动上升到到全国人大立法的层面是有点“杀鸡用牛刀了”。
三、如果要管,该怎么管?
笔者建议,上述规章应当主要着重如下方面:
1、进一步明确密室逃脱、剧本杀娱乐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建议应当明确密室逃脱、剧本杀娱乐场所的经营者以及场所的管理人应当提供符合安全规范的设施设备以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以及应当尽到勤勉、谨慎的通知、警示和指引义务,以提示消费者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具体的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因此,建议应当明确密室逃脱、剧本杀娱乐场所属于上述营业性娱乐场所,应当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进行监管。但同时,也应当允许密室逃脱、剧本杀娱乐场所在备案的基础上,根据其备案的剧本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2、进一步细化密室逃脱、剧本杀剧本的前置审查义务
根据《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将经营场所地址以及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名称、作者、简介、适龄范围等信息,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报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新增剧本脚本,或者剧本脚本的故事背景、剧情等主要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将剧本脚本的上述信息报原备案部门备案。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制定剧本娱乐活动备案指南。
对此,对于密室逃脱和剧本杀的核心内容——剧本,可以纳入前置审查环节,但也不可忽视其他内容,例如剧本杀中的DM演绎、玩家讨论,密室逃脱中的玩家与NPC交互、玩家自发行为具有不确定性等因素,均可视为密室逃脱和剧本杀的内容延伸部分,因此,建议应当进一步明确此类「剧本」外行为的审查规则。
3、对密室逃脱、剧本杀娱乐场所进行分级分类监管
首先,建议可以在上述《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的基础上,对密室逃脱、剧本杀娱乐场所备案的剧本进行分级管理,具体而言,建议根据恐怖程度、血腥暴力程度等因素进行分级,并在显著位置标注内容;对于不同的题材类型,可以参考电影题材标注不同的年龄分级。并且,对于优秀的益智类、法律推理类、主旋律类剧本,予以适当的政策倾斜。
其次,密室逃脱和剧本杀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娱乐项目,尽管在内容上均具备一定的「剧本」属性,但其游戏形式、场景设计、氛围营造、交互模式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如在密室逃脱中,往往可能存在追逐、攀爬等内容,对此建议应当要求密室逃脱经营者进行相应的显著标注,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于两类产品,应当加以区别,分类制定监管标准。
四、笔者想说
强化监管的同时,也要注意减少给密室逃脱和剧本杀行业贴不必要的标签。如这位李委员在提案中提到,他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剧本杀企业经营项目中掺杂着异世界、恐怖、血腥暴力、人格分裂、灵魂附体等不健康元素,很多未成年学生沉浸其中,导致部分青少年产生严重心理障碍,甚至诱发犯罪。
密室逃脱和剧本杀作为一种新兴的亚文化载体,良莠不齐鱼龙混杂不可避免,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恐怖、血腥暴力是不健康元素没错,但能否说李委员所不能理解的异世界、人格分裂、灵魂附体也是不健康元素?这合理吗?这不合理。
对好的当然要予以鼓励,对坏的当然要予以限制,但是对于自己所不理解的,就将之标签化,刻板化,固定化,一竿子打死一群人、拍死一类作品、毁灭一个行业,这样好吗?说到底是一些人对密室和剧本杀的认知存在偏差,是刻板印象固化思维在作怪,去标签化同强化监管一样,也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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