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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拍贷”案——商标法“先用权”条款对商标在先使用人的保护
Thu Jun 16 17:12:00 CST 2016 发布人:华诚小编

“拍拍贷”案——商标法“先用权”条款对商标在先使用人的保护

——应莹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根据该项规定,即使商标注册人已手握注册商标而获得垄断性的权利,在先使用人仍然可以抗衡商标权,继续享有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在“合肥伍伍壹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1]中,法院便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保护了在先使用人的权益,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中,原告是第7188389号“拍拍贷PPDAI”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申请于2010年9月28日,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6类的分期付款的贷款、金融贷款、金融服务、金融管理等。

原告诉称:被告通过其运营的网站(网址:www.ppdai.com)提供金融贷款服务,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拍拍贷PPDAI”标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停止使用含“拍拍贷”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在其网站及公司名称中使用“拍拍贷、PPDAI”字样。

被告拍拍贷网是国内首家P2P(个人对个人)网络民间借贷平台,ppdai.com域名于2007年4月注册,网站于2007年8月上线运营。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拍拍贷公司的应对主张之一是:“拍拍贷”是被告在先使用的标识,被告注册含“拍拍贷”字样的企业名称具有合理性。

该案中,法院认为:“拍拍贷”既是被告运营的网站的名称,也是被告的企业字号,“ppdai.com”系被告经营的拍拍贷网的域名。ppdai.com域名的注册时间为2007年4月。拍拍贷网原由代丰公司运营,作为国内率先开展个人对个人的信用借贷业务的平台,拍拍贷网引起媒体的关注。经过代丰公司一年多的连续使用及媒体的频繁报道,在原告第7188389号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代丰公司在拍拍贷网使用的“拍拍贷”等标识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此后,随着拍拍贷网经营规模的扩张,上述标识的知名度得以持续提升。被告成立后,拍拍贷网改由被告运营。此后,被告和代丰公司又签署了吸收合并的协议。代丰公司因在先使用“拍拍贷”等标识所享有的权益,可由被告承继,原告无权禁止被告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上述标识。

    因此,法院未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确认了在先使用人即被告的先用权。


[1] (2014)浦民三()初字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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