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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阵亡”的共享商业模式企业看初创企业合规性审查及建议
Thu Apr 12 09:31:00 CST 2018 发布人:华诚小编

从“阵亡”的共享商业模式企业看初创企业合规性审查及建议

■ 作者:钱军亮&唐怡豪


作为互联网+”时代下最为热门的商业模式之一,共享商业模式在中国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公众普遍对这一新兴商业模式寄予厚望[1],然而随着2017年一份企业阵亡名单的出炉[2],其中共享商业模式企业却成为了死亡重灾区,截止至20171220日,共有19家投身共享经济的企业宣告倒闭或终止服务[3]

从一片关注到哀鸿遍野,共享商业模式企业的阵亡背后的原因发人深省。本文旨在通过对于阵亡企业的消亡原因进行分析,从而揭示初创企业合规性审查的重要性,并为创业者提供简单的建议。

一、  阵亡共享商业模式企业现状

随着共享经济所体现出的资源浪费、信息安全、押金监管不力等问题的频发,中央和地

方政府针对市场乱象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和整顿。与此同时,基于市场上用户习惯的逐步形成、企业之间技术层面的差距等因素,各共享商业模式企业之间的竞争力正在逐渐拉大,大企业对于市场份额的占有率越来越大,而小企业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

现阶段,共享经济已从之前的高热中冷却下来,进入到了市场洗牌的阶段。在政策规范和市场竞争的双重作用下,多家企业或是被政府叫停,或是倒闭进入了破产阶段,退出了共享经济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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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企业阵亡名单)[4]

 

二、共享商业模式企业的阵亡原因

(一)  企业资金链断裂

在共享商业模式中,企业和用户之间的供求关系的变动极易造成企业资金链的断裂,最终导致企业破产。以破产的多家共享单车企业为例,其主要盈利方式虽未明示但主要包括押金的银行活期利息、广告代理投放收费、对用户信息的商业性使用以及使用用户押金开展其他金融投资业务。所有的盈利方式都离不开庞大的市场份额和用户数量,通常企业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和对共享单车的投放量来争夺市场份额以实现资本回收并盈利。而一辆共享单车的造价从几百元到上千元不等[5],维修费用又极其高昂,企业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不断地投入大量的资金。

但付出并不一定会有回报。对于所有行业而言,最先进入该行业的企业以及资本巨头往往享有巨大的优势,两者掌控了市场大部分的资源,无论是用户习惯还是资本。后来者想要在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只能付出更多的努力和资本,可往往也成效不佳。此时,不断投入的资金和收益甚微的回报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在收支不平衡的情况下,一旦资金的投入超过了企业所能承受的范围,那企业的资金链必然要承受断裂的风险。

(二)  共享项目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共享商业模式企业除了可能遇到的资金链断裂问题外还可能涉及到项目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被政府叫停的情况。

2017914日,他趣公司宣布推出共享女友服务——即共享充气娃娃。业务上线当日在北京举行了地推活动,而活动一结束北京三里屯派出所致电他趣总部要求地推人员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915日晚间,三里屯派出所正式作出决定,以低俗活动扰乱社会治安为由对他趣进行罚款处罚,同时叫停其共享女友项目。[6]这是首家因共享概念涉嫌传播淫秽色情事物而被叫停的企业。2017917日,杭州相关管理部门对在杭州提供租赁电动自行车业务的企业进行了约谈,以租赁电动自行车业务存在的车辆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骑行人未经过安全培训且不固定、充电电池易引发火灾、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等隐患。叫停了多家平台企业共享电动车项目。[7]国内多数企业因共享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而被叫停标志着国家对于市场的监管正在加强。

共享经济属于新兴行业,它的边界还没有被固定下来[8],因此在这个行业里充满着无限的可能。所有看似满足用户需求的东西均可以成为共享的对象,共享充电宝、共享雨伞、共享汽车甚至共享飞机,这些都有可能成为创业者的项目。

然而,边界的模糊化往往意味着可能触及道德与法律的底线。很多企业忽视了对项目合法性的审查,导致了项目尚未开始便被叫停的情况出现。同时,国家对于新兴行业的监管政策存在滞后性。有些企业会在监管空白期忽视了对于产品质量的要求,一味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而导致了在国家对于行业进行整顿规范的过程中由于产品问题而出现被迫接受整改或叫停的情况。

(三)  共享产品遭缺少保障机制,企业难以持续经营

       共享商业模式企业退出共享经济行业的原因除了上述两者基于其自身因素导致之外,还包括市场对企业可持续经营的影响。

企业为用户所提供的共享产品存在于大街小巷。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以及用户素质有待提高,企业投入到市场中的共享产品可能遭到任意侵占、偷窃与毁坏。企业面对这种情况很难予以有效的追偿、制止,只能通过再次投入产品的方式来维持产品规模。这就导致了项目成本过高,企业无法持续经营。

以卡拉单车和共享雨伞为例[9],由于产品缺乏相应的技术保障以及监管措施,在第一批次的产品投放过程中,最后回收到的产品十不存一。这种比率的产品回收率对于企业而言是难以接受的。尽管资金足够充足,项目也合法合规,但基于其在市场上的存活率过低,企业无法持续经营,所以只能选择项目停运。

 “阵亡名单体现出的共享商业模式下企业所面临的问题,一方面是企业如何在合规性事先审查中规避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自身该如何在这个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不被淘汰。而这两个问题都最终体现在企业的合规问题上。

 

三、 共享商业模式下创业的合规性审查

(一)  企业设立前经营项目合规性事先审查的要点

1.  政策合规、合法

       上文提及共享经济的边界仍未确定,大范围的创业机会给创业者带来的也是更大的法律风险。对于创业者而言,在创业之初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创业项目政策合规、合法性问题。

1解读中央和地方政府发布的行业相关政策,判断项目是国家限制类、禁止进入类项目还是国家鼓励类、支持类项目。通过解读近几年《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性意见》)等文件的出台,可以从政策风向上发现政府从宏观上鼓励共享经济的发展,对于共享商业模式企业的创业者而言,在这个时候进入市场是极为有利的。

2严格遵守《民法总则》、《公司法》对于公司设立的规定。具体包括了程序上的合规性以及提交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司设立时,通过公司章程所确定的企业经营范围必须准确符合企业项目的性质。在他趣共享女友案中,厦门海豹他趣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推出了实质是人体充气娃娃的分时租赁业务的共享女友项目。而在该企业所公示的经营范围中[10]并不包含租赁类服务,该项目超出了企业的经营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11] 最终项目被政府叫停。因此,企业对于公司设立的相关法律应当有充分的理解以及足够的重视,尽力去规避基本的法律风险。

2.  不违背公序良俗

《指导性意见》第四条指出政府将放宽对于共享经济市场的准入条件限制。[12]这意味着企业将更容易进入到市场当中,项目的选择性也将更多样化。但是无论企业对于项目如何创新如何开发,首先必须保证项目内容不违背公序良俗。同样是在他趣共享女友案中,共享人体娃娃的过程本身违反了《民法总则》第八十六条关于法人经营活动的规定[13],涉嫌传播淫秽色情物品,挑战了社会公序良俗的道德底线,最终导致了项目未开始运营便受到处罚的严重后果。 从本案中,创业者应当认识到,企业的存在是为了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如果项目本身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那必然是无法为法律所容忍的。

3.融资管理

1在寻求融资的过程中,保证融资渠道的合规性,选择适合企业自身的融资方式、对融资过程中尽职调查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全面了解、对于股权比例、收益分配等问题以合同的方式进行有效确认。

2对于自身创业项目需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包括其运营模式和盈利模式,保证其运营符合市场规律与经济规律。最优的做法是在寻求融资之前吗,通过区域性的市场试运营的方式对项目本身进行考核,逐步完善。此后再通过融资不断扩大项目规模。否则,仅凭一纸商业计划书就将大把资本无脑投入到市场中,最后等到资本完后,项目也将面临无资可融而死亡的情况了。

(二)  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合规性事先审查要点

1. 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创业者在科研技术方面所需要考虑的主要是项目所涉及到的技术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以及其自身的技术是否能够适应市场上可能面临的各种挑战。[14]

现阶段,基于共享经济涉及到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较少,但随着共享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对于如何提升自身产品的竞争力必然会涉及到产品的优化及改革,这个过程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就十分重要了。以共享单车为例,为了适应市场上可能发生的用户破解智能锁免费骑车问题,企业可以通过技术研发来提升智能锁的性能。一旦企业为该技术申请了技术专利,那么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对于该技术的运用就存在着侵权的可能性。因此,创业者需要对自身可能涉及的高精尖技术产品进行相关知识产权检索工作,避免发生侵权问题。

2.产品质量合规问题

创业者在完成了创业项目的事先合规审查后,在项目后续的实施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保证产品质量的合规性。尤其是在作为新兴行业的共享经济中,国家现有的相关产品质量规定可能未将其包含在内。有些企业因此会一味地追求利益而忽视了对产品质量的保障,最终导致被政府叫停。

所以如果产品质量问题现行法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或者产品的定性模棱两可,不确定是否使用相关产品质量规定时,企业对其自身产品的质量应当更为重视,可以参考类似产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加强标准化建设,为企业的产品质量留出一定的余地防止国家对市场产品整顿时,产品因不合格而退出市场的情况发生。

3. 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合规问题

       O2O模式下,企业对于用户的信息获取是非常重要的,借助共享平台的网络用户信息填写,企业能够准确地获得大量的用户信息。而在互联网时代下,信息数据是一种极为宝贵的财产,因而企业需要在创业之初便对其信息保全机制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对于信息安全的合规性审查主要依据我国《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15]其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的盈利模式中包括了对用户信息的其他使用,则这种创造商业机会获得盈利的使用必须不违反《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还需要在后续的隐私政策中注明此种情况的发生,并征得用户的同意。否则,企业一旦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用户信息泄漏的情况,对于整个企业而言将会受到巨大损失。

4.企业危机处理机制的合规问题

       出于企业长期经营的考虑,创业者对企业危机处理机制的合规性审查很重要。在《指导性意见》中明确要求企业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鼓励行业组织依法合规探索设立共享经济用户投诉和维权的第三方平台。[16]

       创业者对于自身危机处理机制的设立和完善主要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共享商业模式下的创业者而言,由于行业正在起步中,可供创业者参考的同业完善责任救济体系较少。因而,创业者可以通过假设性原则,对可能出现的危机情况进行假设,并对此建立针对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同时可以参考行业内各类案件中,企业危机处理机制存在的漏洞,对自身体系进行查漏补缺,不断完善该机制,使其成为用户信任企业最关键的一个保障。

5.资金管理的合规问题

1财务管理

       创业者在创业初期就应当对企业的财务管理进行相关合规性审查。目的在于有效规避企业陷入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以及因财务管理不善而导致资金链断裂的隐患;防止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项目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而造成财务管理紊乱,企业运营效率低下的情况。

       创业初期,创业者的大部分精力都放在项目上,因而对于财务管理方面可以通过选择专业的代理公司为企业制定一套合理的财务管理系统。等到企业逐步发展起来后,选择专业的专职人员对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同时,企业所有的决策都应当根据财务数据以及资金流数据,结合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发展做出,避免出现涸泽而渔的情况。

2押金管理与处理

       用户在享受共享商业模式企业提供的服务之前需要支付一笔押金。据计算,这笔押金所形成的资金池是非常大的。一旦对于这笔资金的使用出现任何不当的违规操作,那么企业可能面临的就是数不尽的诉讼官司。因此,企业对于押金的合规操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企业对于押金的合理处理应当积极响应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指导性意见。以共享单车指导意见为例[17],政府鼓励共享单车采用免押金的方式提供服务,对收取的押金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设置押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那么企业在收取用户押金之时,应当设立专用的押金账户,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保证在用户需要或者企业退出市场时,企业有能力退还押金。

       值得一提的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共享经济押金的其他金融投资使用尚未出台相应的措施进行监管。尽管大都数共享企业向大众公开的押金处理方式是专款专用,但不可否认的是以用户押金进行其他金融投资获利的盈利方式对于企业而言是极大的诱惑。如果企业存在着这样的情况,那么应当注意预留充足的资金以应对用户退还押金的需求,同时选择风险较小的金融投资业务防止资金大规模流失。

 

四、对共享商业模式创业者的建议      

对于希望进入共享经济行业的创业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点,避开资本巨头,开拓新领域,避免同质化竞争。企业对于共享项目的选择,在资本竞争不过行业巨头的情况下,可以尽量避开已经逐渐形成规模的常见项目,发散性地尝试其他新颖的、可行的共享项目;或者可以尝试避开资本巨头集中的一线城市,将目光聚焦在市场尚待开发的二三线城市。

第二点,对共享项目进行充分的事先审查。这里的审查范围包括了对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审查以及对项目的可行性审查。前者可以通过寻找专业的法律人士对于项目本身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检索和法律风险评估,后者则可以通过市场调研以及小规模的区域性试运营来得到市场对于项目产品的反馈。

第三点, 确保资金链的稳定性。创业者首先要对自身产品的盈利模式和盈利周期有

一个详细的了解,切不能盲目跟风不断地投入资本,以致最终资金链断裂。

第四点, 完善企业架构,以可持续经营为宗旨。创业者的所有决策都应当以企业的

可持续经营为起点,包括对于企业架构的完善。无论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还是对于用户信息的保密制度、消费者纠纷解决制度。所有的这些都是为了企业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存活下去。吸收阵亡企业的教训,在这基础上对自身企业进行反省,存活下来的企业才能不断发展下去。

      

       综上,对于初创的共享商业模式企业而言,乘着共享经济热潮的风向抢占市场,赚取第一桶金固然是大势所趋。但在这盲目入市的过程中,一大批企业由于对事先合规性审查的忽视导致了企业的短命消亡,不仅未有盈利,更是血本无归。这为后来者敲响了警钟,共享企业的创建过程中的合规性审查牵动着后期经营的每一根神经,创业者对此应当重视起来,为自己负责,为企业负责,也为社会大众负责。


[1] 据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表示,预测到2017年年底,中国共享经济的交易规模将达到4.5万亿元。

《发改委:2017年底中国共享经济规模将达4.5万亿元》,

http://finance.china.com.cn/news/20171115/4437906.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2.61004

[2] 《惨!2017企业阵亡名单,可能是你看过最全的……》,http://www.sohu.com/a/212697432_460420

[3] 2

[4] 2

[5] 《共享单车的制造成本大约是多少钱?》,http://blog.sina.com.cn/s/blog_766845440102wsk5.html

[6] 网易新闻,《“共享女友”被叫停 共享经济的“筐”不是什么都能装》,http://news.163.com/17/0919/10/CUMIEICE00018AOR.html

[7] 和讯新闻,《杭州叫停共享电动引热议 这些“共享”也被叫停》,http://news.hexun.com/2017-09-18/190902925.html

[8] 《三大共享企业共享经济现状危机未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70175849041260&wfr=spider&for=pc

[9] 《以丢车出名的卡拉单车,死得一点也不冤》,http://mobile.163.com/17/0221/09/CDPOMMQM00118023.html

新浪科技,《共享雨伞在上海闹笑话了 消失的共享雨伞去了哪里?》,http://tech.sina.com.cn/i/2017-06-06/doc-ifyfuzmy2195259.shtml

[10] 厦门海豹他趣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信息,http://www.qichacha.com/firm_237a9f4f47747ea298f9829fca3953a2.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2/111122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第四条:清理规范制约分享经济发展的行政许可、商事登记等事项,进一步取消或放宽资源提供者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审慎出台新的市场准入政策。

[13] 《民法总则》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14] 《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第七条:加强对分享经济发展涉及的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创造、运用和服务。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16] 《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第七条

[17] 《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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