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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诚业绩|华诚成功代理商标纠纷案反诉主张恶意诉讼获法院支持

Thu Oct 15 14:43:00 CST 2026 发布人:华诚小编

近日,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及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反诉案件,取得一审胜诉判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支持被告的在先使用抗辩,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支持被告在同一程序中提出的恶意诉讼反赔请求,判令原告赔偿三被告为应对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本案由张偲杰律师、郭一帆律师代理。


案情回顾


A公司以被授权使用的一枚葡萄酒类图形注册商标为依据,起诉B公司、C公司、D公司,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50余万元。三被告为关联企业,其中C公司早在2016年底已完成包含案涉标识的酒标设计并实际使用于葡萄酒产品上,并于2017年至2018年通过经销商渠道销售、推广相关葡萄酒;B公司、D公司成立后,相继承接部分品牌运营和销售工作。


在本案之前,B公司曾就A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提起关联诉讼,前述关联诉讼亦由张偲杰律师、郭一帆律师代理。A公司在关联案件中接触并质证了B公司提交的在先使用证据,仍以其获许可使用的图形商标另行提起本案诉讼。关联案件一审判决A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目前仍在上诉阶段。


策略选择


面对商标侵权指控,华诚律师团队围绕案涉标识的形成、使用及传播过程展开论证,以酒标设计沟通邮件、经销代理协议、销售及宣传材料为基础,建立早于涉案商标申请日和实际使用日的在先使用证据链。同时,针对三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承继与分工,结合人员关系、经营职能和实际使用情况,说明相关调整并未改变既有使用方式、销售渠道类型和地域范围。


在应诉抗辩之外,华诚律师团队注意到,A公司在关联案件中已知悉相关在先使用事实,其据以起诉的商标取得及相关商标布局缺乏正当性基础。团队据此建议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起反诉,主张A公司的起诉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法院认定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仅认定三被告在先使用抗辩成立,并进一步指出A公司明知缺乏权利基础仍提起本案诉讼,系滥用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和民事起诉权的恶意诉讼,据此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并支持三被告的反诉,判令A公司赔偿被告支出的全额律师费。


启示


2026年10月13日,“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上海首例!被告反诉主张恶意诉讼赔偿,获法院支持》,介绍了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另一起虚假宣传纠纷案件。该报道强调,判断恶意诉讼应结合客观依据与主观目的进行审查;符合因果关系及合并审理条件的,被告可以在同一程序中通过反诉主张反赔。本案在商标侵权纠纷中的处理,与这一治理思路相呼应。


从立法趋势来看,已于近期审议通过并将于2027年1月1日施行的《商标法》修订案,在规制商标领域权利滥用和恶意诉讼方面释放了明确而强烈的信号。新法第九条新增“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将禁止权利滥用正式确立为商标法上的明文规范。新法第八十一条对恶意诉讼做了更加全面的规制,明确规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尽管新商标法尚未生效,相关精神已在实务中有所体现。


本案最核心的问题是:以形式上的商标权为工具,对正当维权的当事人启动报复性诉讼,在法律上应当如何评价?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华诚团队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案例82号(歌力思案)中确立了商标权滥用的裁判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22日就“冯四女上”商标侵权案作出的(2025)最高院民再187号民事判决所体现的裁判规则,在代理意见中充分说理,强调是否构成权利滥用,不以商标在诉讼时是否形式有效为唯一标准,而是综合考量权利取得背景、权利人是否实际使用、诉讼动机和目的等整体事实,相关意见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本案胜诉不仅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具有直接意义,对维护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秩序、遏制恶意诉讼行为,亦提供了具有示范意义的司法实践参考。


华诚团队将持续以专业精神与卓越服务,全力以赴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